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6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

一、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将相关条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二、对《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将相关条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除第五十三条。三、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县(区)公安、文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文物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整体规划。重点街区的户外广告应当制定详细规划。”四、对《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建设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五、对《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三十八条。六、对《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七、对《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作出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八、对《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九、对《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农业农村、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十、对《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作出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对《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删除第三十九条。十二、对《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相关条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黄酒、果酒、葡萄酒、配制酒和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酒类商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酒类行业组织在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第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出厂的酒类商品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第八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联营生产同一品牌的酒类商品,应当统一原辅材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第九条 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三)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相混淆;
  (五)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酒类商品主管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向酒类商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酒类商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第十三条 酒类商品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包装上标明优质或者获奖产品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证明材料。
  酒类商品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索取合法售货发票。
  批发、零售散装酒类商品,实行贴标包装销售,在盛酒容器上标明名称、原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地、厂名、产品名称、酒度、出厂日期和价格,盛酒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销往省外按照省外规定实行准运证的,市、县酒类商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酒类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申请发给准运证。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商品广告。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发生分立、合并、名称改变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县酒类商品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相混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销售过期、变质酒类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已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2月25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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