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历史地位,详细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1
如何评价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发源地原为罗马——公元前七五三年建成的一个小小城邦,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体系——罗马法也就相应的形成了。公元四世纪起,日耳曼人开始了民族大迁徙,其直接结果就是西罗马帝国在历史上的消失和一系列日耳曼帝国的建立,但是这并没有造成罗马法的消亡,甚至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在当时是并存的状态。因为西罗马帝国的故土上建立国家的日耳曼族深知自己那从原始部落习惯脱胎而来的日耳曼法无法适应征服带来的一切矛盾,允许一定条件下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强大的生命力。恩格斯也精辟的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帝政时期。在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前期,也随着政治制度的兴替和社会性质的改变,被打上了不同的阶级烙印,其表现形式也有了深刻的变化。然而罗马法为其本质特征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了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法律进程。恩格斯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也曾给予过很高的评价,认为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以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的精辟的文化遗产,是一部珍贵的法律文献,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按盖尤斯《法律阶段》一书的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原则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以及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等。概念如人格及其取得和丧失、所有权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种全能的界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术语。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以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篆》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在罗马法学家的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成为科学的主题,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正如一个西方学者所说,“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创建和操纵这些抽象原则,而且还在于,他们清楚的察觉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实际结果。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摒弃这种逻辑。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占有理论、契约效力理论等,已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篆》,更是后世广为流传的极其珍贵的法学遗产。在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给予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并在不断变化的范围内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规则。罗马法的复兴表明了罗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和无可比拟的历史地位。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欧洲中世纪法律的不足,使得新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赖以发展的法律依
  据,使欧洲封建割据势力受到沉重的打击,为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民族国家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对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起源于欧洲的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就是罗马法法系。 总之,我们在研究罗马法历史地位的同时,恰当的提出它对后世主要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影响,肯定它的历史作用。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只能把它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它。透过这个历史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罗马法与资产阶级法律它们赖以产生与发展的私有制基础是相同的,各自反映的经济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尤其在维护私有制统治这一点上。当今世界,任何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都程度不同的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西方学者认为:“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作为世界古代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不仅符合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推动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对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近代以来的私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虽然历经2000多年的沧桑变迁,至今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力,具有重要价值。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一部弥足珍贵的法律文献。

成为统治者维系统治的重要手段,成为制约人民遵纪守法和贵族的重要工具,成为现代成文法律的基础.是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古代法律,现在很多重要的法律的制定都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相同的地方,成为人人平等,公正至上法制的先声.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发源地原为罗马——公元前七五三年建成的一个小小城邦,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体系——罗马法也就相应的形成了。公元四世纪起,日耳曼人开始了民族大迁徙,其直接结果就是西罗马帝国在历史上的消失和一系列日耳曼帝国的建立,但是这并没有造成罗马法的消亡,甚至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在当时是并存的状态。因为西罗马帝国的故土上建立国家的日耳曼族深知自己那从原始部落习惯脱胎而来的日耳曼法无法适应征服带来的一切矛盾,允许一定条件下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强大的生命力。恩格斯也精辟的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帝政时期。在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前期,也随着政治制度的兴替和社会性质的改变,被打上了不同的阶级烙印,其表现形式也有了深刻的变化。然而罗马法为其本质特征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了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法律进程。恩格斯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也曾给予过很高的评价,认为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以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的精辟的文化遗产,是一部珍贵的法律文献,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按盖尤斯《法律阶段》一书的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原则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以及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等。概念如人格及其取得和丧失、所有权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种全能的界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术语。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以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篆》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在罗马法学家的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成为科学的主题,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正如一个西方学者所说,“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创建和操纵这些抽象原则,而且还在于,他们清楚的察觉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实际结果。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摒弃这种逻辑。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占有理论、契约效力理论等,已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篆》,更是后世广为流传的极其珍贵的法学遗产。在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给予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并在不断变化的范围内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规则。罗马法的复兴表明了罗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和无可比拟的历史地位。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欧洲中世纪法律的不足,使得新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赖以发展的法律依
  据,使欧洲封建割据势力受到沉重的打击,为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民族国家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对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起源于欧洲的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就是罗马法法系。 总之,我们在研究罗马法历史地位的同时,恰当的提出它对后世主要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影响,肯定它的历史作用。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只能把它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来理解它。透过这个历史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罗马法与资产阶级法律它们赖以产生与发展的私有制基础是相同的,各自反映的经济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尤其在维护私有制统治这一点上。当今世界,任何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都程度不同的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西方学者认为:“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作为世界古代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不仅符合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推动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对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近代以来的私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虽然历经2000多年的沧桑变迁,至今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力,具有重要价值。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一部弥足珍贵的法律文献。源于网络分享。。。

1、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会》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矗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成。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二)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3326)
问题:2个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成为统治者维系统治的重要手段,成为制约人民遵纪守法和贵族的重要工具,成为现代成文法律的基础。是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古代法律,现在很多重要的法律的制定都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相同的地方,成为人人平等,公正至上法制的先声。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论古罗马对希腊教育的继承与发展
文/黄福涛
欧洲近、现代教育主要渊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教育理论和实践,而古罗马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又是建立在吸收和发展古希腊教育成果基础之上的。在这一过程中,罗马对待先进的希腊文化教育采取了兼收并蓄,取长补短、针对国情、为我所用的政策。罗马共和后期文化教育的繁荣发达,帝国时期军事力量的强大,不能不说与其采取的文化教育政策有一定的关系。研究罗马如何对待先进的外来文化教育并加以继承和发展,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引进和批判西方文化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建设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罗马和希腊诸城邦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文化教育交流早已有之。根据现有的资料判断,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希腊在罗马周围建立殖民城邦(约公元前八世纪始)至公元前272年希腊殖民地他林敦(Tarentum)为罗马人征服为止。这一时期,两者之间的文化教育交流,尤其是希腊在学校教育方面对罗马的影响只是表面和局部的,还未能导致其整个教育领域内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第二阶段,从他林敦陷落至公元前146年雅典为罗马人所攻占。这一时期,由于雅典城邦的陷落,大批具有较高文化修养、受过希腊式教育和掌握熟练技艺的希腊战俘或奴隶被掳往罗马。加之罗马统治者重视追求和引进希腊文化教育,因此,希腊文化,尤其是其学校教育理论和教育制度几乎完全为罗马人所接受,对罗马教育领域内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整个罗马文化和教育几乎完全“希腊化”。
公元前八世纪至六世纪之间,希腊人从希腊半岛向西部地中海发展,占据西西里岛的东海岸和南海岸,又侵入意大利半岛那不勒斯湾,在沿海设库梅、他林敦等许多殖民地。
希腊人侵入意大利半岛后,输入了东部地中海的希腊文化,如字母、文学、哲学、美术、宗教、政治和军事制度等。这些后来均为罗马人所吸收,并加以发扬光大,而变为罗马人自己的文化。据资料记载,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罗马人就曾为制订《十二铜表法》,专程出访希腊,请教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①《十二铜表法》是早期罗马人进行教育,尤其是进行道德教育的主要教科书。
公元前四世纪下半叶开始,希腊从古典时期跨入希腊化时代。随着马其顿年轻的国王亚历山大的东征,希腊文化教育广泛传播到地中海东岸和北非广大地区。希腊的诗歌、戏剧、艺术、语言、教育制度等,成为当时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这一时期,随着罗马在军事和政治上最后征服雅典,后者在文化教育和艺术哲学领域对征服者的征服几乎也达到了顶峰。反映在教育上,希腊的语言、教师、学校类型、课程被奉为珍宝,竞相追求,差不多完全承袭下来。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当时云集罗马的希腊人形形色色,包括文法教师、修辞学教师、哲学教师以及各种艺术和自然科学教师。但在向罗马人传播希腊文化教育过程中,希腊奴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大多曾生活在希腊城邦或其殖民地中,耳濡目染高度发达的希腊文化,其中一部分沦为罗马显贵家庭中的奴隶又曾受过良好的教育。这些人后成为罗马大家族中的私人教师,作为“教仆”辅导儿童功课,护送儿童上学和放学。其中有些人因学识出众甚至获得了自由,开办学校,著书立说。最著名的是希腊奴隶安得罗尼库斯(Andronicus),他曾任罗马一贵族家庭教师,后获得自由。约在公元前250年,他将荷马史诗中的一部《奥得赛》译成拉丁文,此书作为罗马中等学校的教科书达三、四百年之久,影响极大。随后,他又陆续翻译了一些希腊诗歌、戏剧、史诗等片断,对罗马拉丁学校教育以及拉丁文学、诗歌、散文的成长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此以后,“拉丁文学(或是译自希腊文、或是摹仿希腊模式)已经成长起来。而且,到公元前二世纪中期,在上层阶级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对文学的欣赏……从此时起,拉丁文学和修辞以及希腊文的教学开始了,并且日益成为重要的学科。”*从公元前一世纪起,西赛罗声称,罗马旧有的教育体制——素朴、实用,通过家庭和社会生活实践培养农夫和军人的教育完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崭新的、建立在追求、模仿、吸收和发展希腊学校教育基础之上的罗马教育。它既有希腊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又包括其本民族传统的文化因素,也是集本国文化教育传统与外来文化影响为一体的教育,使古老的罗马教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带有新的特征和面貌。
首先,罗马的教育目的发生了变化。公元前三世纪,罗马开始大肆向外扩张,导致罗马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奴隶制大大发展,经济空前繁荣。旧的教育体系不能完全符合社会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尤其是与先进的希腊文化教育接触后,罗马人的教育思想发生了很大改变,认为要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和提高个人文化修养,有必要学习希腊的文学、修辞学和哲学等科目。这样,希腊培养雄辩家的学校教育就代替了罗马王政时期以培养农夫和军人为目的家庭教育。
其次,希腊化时期初步形成的初、中、高三级学校系统影响了罗马学校系统的建立。公元前五世纪,罗马虽已有少数小学出现,但学校教育还不是主要的教育形式。当时家庭教育和社会实践在培养青年一代中占主导地位。父亲通过言传身教,给儿子传授种地、骑马、打猎、游泳、祭祀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公元前三世纪左右,随着希腊文化教育深入罗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希腊的学校体制也逐渐为罗马人所接受并在各地广泛建立起来。约在公元前三世纪,获得自由的安得罗尼库斯在罗马开办了第一所中学性质的学校。它完全模仿希腊化时期的“文法学校”。课程包括希腊文法、戏剧、诗歌、散文、神话等。至于罗马的高等学校,则完全由希腊化时期的“修辞学校”移植而来。在对希腊诸城邦多次战争中,罗马人掠夺了大批希腊图书。罗马皇帝奥古斯都执政时,建立了两座公共图书馆。韦斯帕(Vespasian,69—70A.D.)继位后,又建罗马和平之庙。到哈德良(Hadrian,117—138A.D.)时代,和平之庙发展成为以雅典大学为模式的罗马大学.希腊化时期上下衔接,类似今天初、中、高三级学校系统,基本上为罗马人接受。
最后,教育目的改变必然相应地影响课程设置的变化。雄辩家成为罗马人追求的教育目的后,希腊“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中设置的课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罗马承袭。罗马的“文法学校”起初完全由希腊人主持,教授希腊语和希腊文学,开设数学、音乐理论、初步的辩证法知识,称为希腊文法学校,与公元前一世纪形成的拉丁文法学校共同构成罗马中等教育机构。罗马“修辞学校”中课程包括修辞、辩证法,法律、数学、天文、几何、历史、伦理和音乐理论,几乎囊括希腊化时期“修辞学校”中开设的所有课程。
由此可见,罗马教育的变化、学制系统的形成以及课程内容的更新是与希腊教育的影响密切相连的。就此而言,它是建立在继承和接受希腊学校教育基础之上的。无怪乎,法国著名教育史专家H.J.人马禄(Marrou)说,“所谓罗马教育,就整体而言,实际上只是希腊式教育移植到拉丁或西方说拉丁语的土壤。”*
尽管罗马教育是以接受和继承希腊教育为基础,并深深地打上了“希腊化”的烙印,但这种继承并非简单的模仿和盲目的崇拜,而是在有意识地保留自己民族教育特点和长处的前提下,进行吸收和融合,并在更大程度上改造并发展了希腊学校教育的。一方面,它使希腊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日趋成熟和完善,另一方面,也为创造出一个灿烂的、带有鲜明特征的拉丁教育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教学内容上,无论是从初等、中等,还是到高等教育,罗马人都是有针对性,有选择地接受和采纳希腊教育中适应本民族特征、政治社会状况和客观现实需要的课程。这一点在“文法学校”中反映得较为明显。罗马“文法学校”中继承了许多希腊式“文法学校”中开设的课程,但这些科目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带有浓厚的拉丁色彩——注重实用。算术用来训练人们在商业和贸易中精于计算;几何用于丈量土地和规划建筑设施;天文用于制订日历;音乐培养学生的节奏感,以便在讲演时能更好地掌握语调。希腊人传统的学习科目,体操和舞蹈,则完全为罗马人拒绝。即使在某些文法学校开设体操课,那也是以训练战士为目的,具有军事训练的性质。至于舞蹈,更遭反对。当时罗马著名的政治家西塞罗认为,跳舞的人不是疯子,便是醉汉。在罗马高等教育中,希腊人引以自豪的哲学学校从未在罗马建立过。原因可能归结如下:首先,罗马的历史便是一部战争史,罗马的形成乃至最后成为地跨三大洲的庞大帝国,无不是通过战争和政治斗争来实现的。这就决定了罗马民族不得不把精力和时间贯注在政治和军事问题上,不得不钻研法律、政治学和军事策略,而无暇探讨大自然的奥秘。“他们没有为索列无穷无尽的知识而牺牲自己的神圣激情。他们对自己所生活的世界缺乏火热的求知的好奇。简言之,他们不是哲学家。”*其二,公元前三世纪以后,随着希腊奴隶制的崩溃,希腊的哲学发展也进入暮年期。当时流行的各种哲学学派都不再寻求客观世界的奥秘和规律,却游离于现实与社会之外,转而把追求心灵的平静、摆脱尘世间的烦恼作为哲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把个人幸福和快乐置于头等重要的位置。这对视国家民族利益和家庭、宗族荣誉高于生命的罗马人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只有斯多葛派除外,因为这个学派质朴的道德品质和他们对于世界秩序的信念,是和罗马人的人生观相近的)。总之,希腊哲学之花不适宜生长在罗马土壤上。即使对希腊的“修辞学校”,罗马人也作了某些保留和发展。一方面开设希腊修辞学校中培养雄辩家所需的课程;另一方面,又根据社会实际,开设法律、医学、建筑、机械等课程,形成了与今天职业大学类似的法律学校,医学学校和建筑学校等,以培养大批实用性人材。尤其是罗马的法律、医学、建筑成就远胜于希腊,闻名遐迩,吸引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甚至包括希腊本土的人也前来学习。
罗马在继承希腊学校教育过程中作出的最大贡献恐怕是对教学论的研究。博伊德认为:“细心考虑因年龄和个性产生的心理差异是教育上的新提法。希腊人在学校实践中可能认识到了这些差异。但是,关于这些事情,对于希腊学校来说,他们似乎还未认识到有制订特别训令的必要。”*他又指出,“至少在一个方面,罗马教育是比希腊优越的。按照罗马精神制订的制度而言,那些被认为值得学习的各科教学法,在技巧上已达到完善的地步。”*尽管古希腊某些哲学家或教育家已经初步注意到了教学论的重要性,但对其系统研究只是在罗马时期才完成。在这方面作出卓越成就的是罗马修辞学教师昆体良。他在所著的《雄辩术原理》一书中,系统地总结了罗马共和国最后一个世纪和帝国第一个世纪的教育观点和教育经验,同时也部分吸取了希腊人在教育思想上的有益成果。可以说,它集希腊罗马教育思想和经验之大成,是欧洲古代教育理论发展的最高成就。他强调“善于精细地观察学生能力的差异,弄清每个学生的天性的特殊倾向”并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给予适当赞扬和批评,反对体罚,他精僻地提出了因材施教的思想,认为对受教育者的统一要求必须和照顾他们的个别差异相结合。这些思想比古希腊时期某些教育家的观点大大地迈进了一步。
对待先进的希腊教育,罗马从来就很重视保持和弘扬自己的文化教育。通过直接接受希腊式教育,或间接吸取希腊文学、诗歌、戏剧中的养料,拉丁文化蓬勃发展。当罗马出现诸如西赛罗、味旨尔、贺拉斯、昆体良等文学巨匠和教育大师后,希腊式的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逐渐受冷落,更适于保持和发展本国文化教育的拉丁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纷纷建立。罗马在既继承又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拉丁文化教育。 三
如何正确对待外来文化,不仅在今天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在罗马时期,就早已存在。罗马接受与发展外来的希腊文化教育,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公元前173年,两位希腊伊壁鸠鲁派教师被罗马驱逐出境,理由是败坏了罗马的道德。公元前170年,斯多葛派哲学家和文法学家克莱特(crates)在罗马讲学,遭到贵族保守派的反对。于是在公元前161年,罗马元老院通过不允许希腊哲学家在罗马居留的法令。但少数顽固派的反动挡不住历史潮流发展。从公元前三世纪中期至公元前二世纪末,“希腊文化还是像滚滚的洪流一样泄入罗马”。*这股洪流影响了罗马教育原有的正常发展进程,从而使共和国早期的罗马教育带有浓厚的希腊色彩。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正是这股洪流丰富了当时还处于萌芽状态中的罗马文化教育,并使之获得了充足的养料,形成了罗马教育。不但使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希腊文化教育在罗马人手中得以保留和继承,更重要的是经过后者的发扬光大,希腊教育日臻完善,并与罗马教育共同构成中世纪教育产生发展与繁荣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盲:“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
今天,深化教育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除了正确处理如何对待传统教育之外,还要面临如何对待外来文化。一方面,我们需要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我们教育的发展又不能离开世界文明的发展大道。因为,“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长处,学习人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因此,我们还要吸收西方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一切积极因素。在分析、综合、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再创造。有的放矢,定所去取,吸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准则,排除一切浅见与偏见,努力建立起光辉灿烂,适应中国现代化需要的新教育体制。
注释:
①JamerBomen:《A History of Westem Education》V01.OneP.138
②⑤⑥⑧博伊德、金合著《西方教育史》,吴元训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第66页、73页、69页、63页。
③H.J.Marrou:《A History of Westem Education in Antiquity》。
④[美]爱德华菲利普:《世界文明史》第—卷,商务印书馆出版第319页。
⑦昆体良著,任中印译:《雄辩术原理》,华中师大出版社,1982年版,第39页。
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页。
⑩《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88页。(完)

三国时期的马良、法正应该是什么历史地位?
答:先说马良吧,马良在三国志中的记载就一点点,很少的几个字 马良(187年-222年),字季常,因眉毛中有白毛,人称白眉马良。马谡之兄。马家兄弟五人,马良最厉害,人称“马氏五常,白眉最良”。马良跟刘备、诸葛亮的关系...

除了《孙子兵法》,历史上还有哪些兵书?
答:可惜《司马法》如今只残存五篇(另有一说《司马法》是姜太公所著)。与孙子并称的是战国时期的吴子。孙子与吴起合称孙吴。《孙子兵法》与《吴子兵法》又合称《孙吴兵法》。可见《吴子兵法》在军事领域的地位之重,不过《...

诸子百家的简介(历史上的)
答: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家伦理正在进入西方国家)。 关于对诸子百家的派别归类,司马谈列举了六家,“乃论六家之要指曰: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史记·太史公自序》)。《...

马体书法的历史地位
答:马体书法的结构,以正书为基础,侧书(以前没有这个提法,是相对正书而言)为辅助,正侧互用,生动鲜活。传统书法,楷书是楷书,草书是草书,正侧分明,略显呆板。马体书法的取势,左高右低,取顺势,舒展流畅,符合主流...

马在历史中的作用,关于马最著名的战例
答:马 分为战马和普通的马 普通的马主要是平时运输作用 战马的饲料都是特殊的 战马很珍贵的 战马的作用是作为骑兵部队的坐骑和部队运输之用 冷兵器时候 骑兵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兵种 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在冷兵器时代,骑兵属于...

太子洗马究竟是个什么官,有怎样的历史地位?
答:这个从五品下是什么概念呢?按照现在的官位来讲属于副厅级级别的,从此之后这个一直延续到清末,才被废除。以上就是太子洗马的由来和历史沿革,在职责范围上,也是讲的十分清晰了,别看这个官名听着有些不好听,但是地位待遇...

大司马历史
答:不过,就汉武帝时期的大司马,其地位的高低要靠所加将军的地位来体现。在西汉这一历史阶段,有资格冠加大司马的有四类将军,即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汉武帝临终之际,授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辅政。后来成帝即位,王凤为大...

《马拉之死》充分表达了什么,在历史上地位如何?
答:《马拉之死》充分表达了艺术真实和历史真实相统一的美,感人肺腑的悲壮的美,沁人心脾的气质之美。法国大革命已经过去200多年了,马拉这个历史人物的事迹也可以盖棺定论,但反思这段历史,前瞻现实和未来,意味依然隽永。而...

马在中国文化中的意义(要详细)
答:它身高八尺五寸,长长的颈项,显得伟岸无比。骨骼生有翅翼,翼的边缘有一圈彩色的鬓毛,引颈长啸,发出动听的和谐的声音。这是多么神采骏逸的形象,多么潇洒昂扬的身姿。2、马又是能力、圣贤、人才、有作为的象征。古人常常...

费马大定理是什么,有什么用..费马的历史地位怎样
答:这道题是这样的:当n>2时,xn+yn=zn没有正整数解。在数学上这称为“费马大定理”。为了获得它的一个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证明,历史上几次悬赏征求答案,一代又一代最优秀的数学家都曾研究过,但是300多年过去了,至今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