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都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8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
  (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四、房屋转移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新建商品房买卖

登记条件就是开发的项目已经取得房屋的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原件并且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还有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必须是原件;

(3)房屋登记表和分户平面图二份必须是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是减凭证;

(6)外国人或者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需要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 或者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是需要提交外交部的批准购房文件的。

2、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登记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提交原件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 、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制单位)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方申请的);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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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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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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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房子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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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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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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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些什么手续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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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需要去哪里办理手续
答: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7、对贷款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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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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