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2
国家颁布的关于高科技犯罪的相关法律

最新高科技犯罪法规
· 汕头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高科技项目用地及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养老保险暂行方案
· 公安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意见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粮食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
·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张思卿副检察长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6-2010年)》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1-2005年)》的通知
· 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
·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
·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2年修正)
·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第561章:人类生殖科技条例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七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第九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第十一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四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十七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第十八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行审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九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制定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的除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对企业当年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可以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利润。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家军民融合战略对接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创新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机制,促进军用、民用科技成果相互转移转化。
  省和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用技术转军用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等,健全国防科学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

四川要发挥哪两方面优势,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
答: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四川省在各地设立了多个产业园区,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这些园区为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深化产学研合作 1、合作平台建设 四川省鼓励...

国家颁布的关于高科技犯罪的相关法律
答:·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

2019年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规解读
答:6月1日下午,甘肃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放,同时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净收入中可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及技术改进方案等,包括专利技术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2015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答: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答:第三条 【科技创新界定】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运用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促进科技创新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