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独居老人将 300 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法院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0
上海一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

上海一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法院最终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海市的一位老人因为感恩水果摊主对自己的照料,就把自己价值三百万的房产,赠送给了外地来上海做生意的小游。但是老人的亲属却不同意了,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最终还闹上了法庭,根据司法鉴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至于监护人是谁,还要等待法庭的进步一判决。

一、老人亲属说自己是监护人。5月8日,法庭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5月18日。老人的亲属吴女士说,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家属有义务监护老人,可以协助对未来监护问题进行诉讼。也就是说,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家属会要求做老人的监护人。

二、小游律师说小游已经是监护人。但是和家属的说法不同,根据小游律师的说法,老人既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的法律还要尊重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按照老人的意愿来,显然,老人对于小游的照料是非常认可的,所以假如从意定监护人的角度来讲,小游已经是老人的监护人,而且是合法的监护人。

三、签订协议的时候老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还有一种情况,老人虽然现在经过司法鉴定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我们都知道,小游和老人签订的协议是在几年前,但是家属却拿出了更早之前的老人痴呆证明。其实看到这里,我非常的心疼老人,老人已经老年痴呆了这么长时间,家属都是不管不问的,现在要赠送房产了,家属回来争夺监护人了,希望法院给予一个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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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父母房产将来就是孩子或者亲人,可是这些年出现了,好多老人将自己房产捐出去,或者赠给朋友,面对几百万财产,没有人不会心动。
前段时间有个爆炸新闻,上海有个80多岁老人,将自己百万房产在公证处公证,将房子赠给了水果摊一家。原因很简单,就是老人早些年失去了老伴,前几年儿子去世。剩下老人一个人,老人很孤独,经常在楼下水果摊,和摊主一家聊天。老人找到了乐趣,老人为了表示感谢,就将房子赠与水果摊一家。
本来是一件好事,水果摊一家是外地人,没有房子。他们也就搬到了老人家里生活,摊主照顾老人。本来是一件开心事情。这时老人亲戚出现,打破两种些安静。
我认为是亲戚无情,摊主给了老人晚年温暖,看似公平,实际上是水果摊主贪心。老人完全可以付给摊主费用,而不是赠与房产。
我们都知道上海房子特别贵,尤其是这个摊主。如果老人没有房产,我想他不会照顾老人,每个人都是有贪心。最近新闻说,老人被定位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消息出来,对摊主不利。
老人亲戚也是看上了老人房产,才这样。我想说老人好可怜,养老是问题。我们都知道老人亲戚特别无情,对老人不闻不问,也就不说了,还跑了争财产。真是一点人情都没有,老人好可怜,失去自己孩子和老伴。一个晚年没有保障也就不说了,好不容易找个相信人,却都盯着房子。

看到这里让我特别生气,不知道说什么,我最大希望就是老人能有一个快乐晚年生活。不管摊主什么心思,不管亲戚打什么主意,我们更应该关心老人,让老人有个快乐幸福生活。

虽然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推翻此前的赠与行为,因为鉴定只能说明当前的状态,并不能否认老人签订合同的能力,而且该事实是经过公证认证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够推翻的。

家属的行为,无非是为了侵占老人的财产,而又不愿意尽相应照顾或者说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这样的行为,法律终究会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所以对将来的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老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

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该行为属于老人的法定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推翻此前的赠与行为,因为鉴定只能说明当前的状态,并不能否认老人签订合同的能力,而且该事实是经过公证认证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够推翻的。

家属的行为,无非是为了侵占老人的财产,而又不愿意尽相应照顾或者说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这样的行为,法律终究会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所以对将来的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老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该行为属于老人的法定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2020年11月份经由上海某电视台报道的“上海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纪录播出之后,既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也引起了老人妹妹们的抗议。她们向媒体提指出,2017年7月份老人因病入院治疗,当时妹妹及其子女们还安排着轮流去医院照顾老人。但2017年7月25日妹妹们去医院接老人出院时,发现老人已被人(水果摊主)接走了,当时医疗诊断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妹妹们事后去过老人家里,但没让进门。2020年11月的报道才得知老人已于2017年(具体时间没有查到相关报道)与小游经上海某公证处办理了两个公证手续:一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其实就是老人指定水果摊主为自己的监护人;二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就是水果摊主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之后老人的房产归水果摊主所有。从媒体披露的法院判决来看,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为老人的妹妹,老人的代理人也是妹妹。【简要普法下,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宣告判决(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案件审理适用一审终审的特别诉讼程序,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就生效了,不允许上诉。当然如果认为法院的宣告有问题,或者是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认为有证据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判决。】本案的受理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于2021年5月8日判决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个判决对老人之前做的两个公证(意定监护公证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该都不会有影响。因为这个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5月8日,至多认定老人是从2021年4月14日开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书并没有明确老人在2017年做那两个公证书时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的道德体系已经冷漠到崩溃的边缘。不要说素昧平生的游先生和独居老人,即使是老人的远亲也对老人不闻不问。这些年来,一直都是水果摊主在照顾这个老人的饮食起居,并给予老人一定程度上的陪伴和精神慰藉。
暂且不说,这个鉴定结果。单纯从水果摊主义务赡养老人这件事本身来说,我们太需要这样的温情和正能量了。
当老人老无所依,老人的远亲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用说给予老人陪伴和慰藉了。当老人因为感恩立遗嘱把财产和房产留给没有血缘关系的水果摊主时。那些远亲却第一个跳出来说不。他们还要脸吗?
不说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老人百年后,无论谁得到的老人的遗产,水果摊主都可以向其主张自己的权益,索要赡养费。

这个新闻我在电视上看过,法院其实判断是正确的。在这个案件里面,所有的人都是没有错的。各自都去探索自己成立有利的一部分。错就错在他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是一个无刑事民事能力的高龄老人。所以,赠予行为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然后就是水果摊主也是没有错的,无亲无故对独居老人,关心爱护,做到像亲儿子一样的赡养义务,善良的人,做善良的事,是非常让人敬佩的。其实摊主这样做,我有两个疑问,第一个,水果摊主是否知道独居老人的家庭情况?是否一刚开始就有预谋?就有这个想法来达到这个目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熬到老人的被感动和被最后达到赠予行为,只有他自己知道。所以我认为房产应该是固定资产,应该是按照继承法来进行遗产继承,水果摊主之前帮忙照顾老人,应该按一定的经济补偿手段给予摊主补偿。水果摊主应该主动退出接受老人赠与行为,明哲保身,以免落入别人口舌,败坏自己的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