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美元现汇,约定还款时用人民币还,算作外债吗?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3
公司向个人借款和还款流程?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
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扩展资料:
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示范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
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理财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1.借款人提出申请;
2.银行调查、审批;
3.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
4.贷款发放;
5.自动冻结客户理财资金,实现权益质押的法律手续。
扩展资料:
理财质押贷款条件:
理财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全部权益做质押,向银行申请的短期人民币贷款。
借款人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已在银行购买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且该产品允许质押
(4)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人
(5)具有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两种情况:
1、理财归还。如果质押贷款到期时间比理财到期时间晚,那么可以理财归还。
2、如果贷款到期比理财早那就必须先还款,逾期会被银行采取抵债的形式进行还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指银行客户以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理财产品(含委托理财产品)未来的收益的受益权进行质押,并以此向该银行申请相关的放款。
该项银行业务至2012年止,在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前,仍然属于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金融实践区域。
银行对客户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获得募集资金的名义所有权并管理和运用募集资金,该资金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体系之外,分属表外资产,其收益最终归属于理财产品的受益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肥科技银行 理财产品也能质押换贷款

不算作外债。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 (即海外资产)。外债总额和外债净额反映的都是过去历年累积的对外债务,即外债的存量;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则反映每年外债的增减变动额,即外债的流量。

扩展资料

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境外外币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其他企业、公司向外借款,必须逐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

(2)金融机构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3)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实行全额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自借自还,不需逐笔上报审批可以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只要不超过核定的额度。多快还就可以多借多用。

(4)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债



1、只要是跨境的债权债务都是外债
2、借款只能汇入外债账户,资本金账户只能收取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款
3、未办理外债登记且资金已发生汇兑的,仅逃汇一项可处罚发生金额的30%。且要处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外债。理赔如下: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债务已经承诺用人民币偿还,那就已不属于外债,没有在本法保护之下。

相关知识:

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3〕19号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外债登记,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罚则,附则7章34条,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p_yCIgdjunXsLq0PYXvJWSdt4jFwyGI8lj2Seed_oaPhep1V8K4YJBs14BeYG2t5MmZgkBd3XfRUsiMAtEOK_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H88kog_YGEiBehwvFgRW5kdyNmZNPr5HnLDzjFDK32pGOuV36GAPupCesqQ-0AD63Qzs_-pENjJNYitb3Zy3SK



不算作外债。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 (即海外资产)。外债总额和外债净额反映的都是过去历年累积的对外债务,即外债的存量;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则反映每年外债的增减变动额,即外债的流量。

扩展资料

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境外外币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其他企业、公司向外借款,必须逐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

(2)金融机构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3)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实行全额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自借自还,不需逐笔上报审批可以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只要不超过核定的额度。多快还就可以多借多用。

(4)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债



(1)我觉得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外债还真不好说。外债的定义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但目前借款进来是以美元进的,但却约定以人民币偿还,不能严格定义为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可能还需要由外管去界定。
(2)按照你所讲的背景,B应该是A公司的外方合作方吧?要不然B没有办法向A公司资本金账户汇入款项的。理论上,这笔钱的表现形式其实应该算是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应这算成B对A的出资了。
(3)如果用人民币还,那问题就在于,人民币是不能汇到境外的(虽然对香港地区的人民币管理有放松的要求),那B这个香港人愿意这笔还款只在境内留存吗?

借款是美元现汇,约定还款时用人民币还,算作外债吗?
答:不算作外债。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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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你说的这种还款方式就是绑定约定账户还款,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1、还款的借记卡和信用卡用户必须是同一个人;2、约定还款,按照你信用卡账单日结算出来的金额,可以选择用人民币乘以账单日当天的汇率换成美金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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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有绑定约定还款账户的话,在绑定的时候就可以设定约定账户自动购汇功能,这样就不需要自己做什么了,到期后就自动从指定账户中扣人民币来还美金。 建行信用卡刷了美元能用人民币还款,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有境外使用功能(即支持外币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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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要用人民币购买外汇还款。建行信用卡还外币需要如下操作:1、用建行专业话叫电话服务购汇还款:还款日前,预算一下本期还款多少(将外币按汇率转成人民币),然后还款(即还款到信用卡内)。可以稍多还一点,以免汇率...

农行信用卡外币还款怎么还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还吗
答:直接使用人民币偿还即可。农业银行双币种信用卡是默认开通自动购汇功能的,持卡人可以直接将足额人民币存入信用卡,农行会根据存款当日系统清算时的现汇卖出价,折算为人民币欠款金额进行扣款。另外,若持卡人使用约定还款功能,...

...附卡直接刷卡消费美元,还款时是用美元还是人民币?
答:目前中国银行信用卡支持多种外币还款方式,如电话购汇、自动扣款、外币自动购汇等:1、如您已开通全球单一人民币结算功能,消费的外币均会以人民币入账,还款人民币即可;2、如您已绑定自动还款,可选择用关联账户中的人民币...

中国银行双币信用卡刷美元用人民币还的话要收手续费吗?
答:中国银行信用卡还款不收取手续费,目前美元欠款有以下还款方式:(1)如您已开通全球单一人民币结算功能,消费的外币均会以人民币入账,还款人民币即可;(2)如您已绑定自动还款,可选择用关联账户中的人民币偿还信用卡外币...

人民币还美元信用卡
答:也就是自动还款,信用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可用人民币约定账户还款,信用卡美元应还款项可采用美元约定账户还款或人民币约定账户购汇还款。 还款方式之三:电话购汇还款 是指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以存入信用卡中的人民币存款或可用额度购汇偿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