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0
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客观存在,导致一方面人们对司法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民众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当前一些人的言谈举止中,存在着很多的错误观念: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个别代表和委员本身是案件当事人,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员予以解释和答复,也有个别身份是律师的代表和委员,将本人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上反映,公开批评法院办案不公。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更是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谓的“媒体审判”更是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媒体对司法机关开展新闻批评,对司法机关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进而形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甚至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对司法机关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对庭审报道片面追求新闻效果,过分地介入并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易误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出现偏差。
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制裁,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而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建立和谐诚信社会的首要前提。当前,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原本脆弱的司法诚信体系造成一次次严重的冲击,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
增强司法权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仅仅依靠党的领导,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所谓权威的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虽然不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所提倡的司法独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从属于立法。但现在有一种很奇怪的现象,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从事的时间越长,对法律越感失望。这是在太多权力干扰和世俗压迫下而产生的恶性循环。当前,主要有两种错误的倾向比较突出。一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倾向;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行业化倾向。两者严重干扰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司法体制中立、统一、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至关重要。
第二,努力提高司法者自身的司法能力。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必须不断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能力则是司法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完成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本领。1、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此法官必须具备形式逻辑知识,明晰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规律,注重培养自己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2、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才能准确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才能全面了解每个具体条文的立法愿意和立法背景,才能熟知每个条文或具体制度在该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运用法律,去正确裁判每一起案件。3、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包括听讼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必须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必须传达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法律意志、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这种语言和文字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即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具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它不仅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工具,而且能将模糊的社会问题转化成明确的法律问题,同时排除了非法律的思考,保证法官思维的理性化。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必备素质之一。5、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法官应当具备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即由单纯的适用法律的机器向总结司法经验和审判规律的层面发展。法官必须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从而实现从适用型法官向创新型法官的转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适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实现对社会的责在立法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任。
第三,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因此,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第四,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充当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法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次要戒贪,贪有多种形式,有贪财的,有贪利的,有贪名的,有贪色的。
第五,建立支持司法权威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主宪政、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及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相一致,其核心是公正。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二是领导者的理念,他们掌有领导权、立法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引导控制着司法活动的方向;三是社会公众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政能力护宪法的自觉性。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六,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当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法院工作的关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结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我们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目前公众对于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点对于我们省法院而言更为突出。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更是在强调由法官经验积累而成的一个个判例对于整个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张法官”、“李法官”都代表着全体法官、代表着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们每位法官都应树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团队意识,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从这一点上看,法官的队伍建设不仅应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活动,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的平台。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事实上公开审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体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与司法公信力所强调的公众信任和信用这两个实然意义的维度不同,司法权威往往更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运行体制中的地位,它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区别是其所具有的应然意义的维度,我们更多是把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目标指示性词语来使用的。应当说,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就没有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实现司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司法权威是否实现的主要参数。
(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从权力到权威、从信任到信仰,为此我们都任重而道远。(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法院工作的关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结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我们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目前公众对于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点对于我们省法院而言更为突出。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更是在强调由法官经验积累而成的一个个判例对于整个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张法官”、“李法官”都代表着全体法官、代表着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们每位法官都应树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团队意识,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从这一点上看,法官的队伍建设不仅应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活动,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的平台。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事实上公开审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体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与司法公信力所强调的公众信任和信用这两个实然意义的维度不同,司法权威往往更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运行体制中的地位,它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区别是其所具有的应然意义的维度,我们更多是把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目标指示性词语来使用的。应当说,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就没有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实现司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司法权威是否实现的主要参数。 (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
答: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法治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以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几种方法:1. 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独立,防止任何形式的干预,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2. 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系改革,增加透明度,加强内外部监...

论述提高司法公信力。
答:(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对法检两院的意见建议
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普法教育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法检两院应积极与公众沟通,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信任。此外,还应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基础。...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什么,是维护
答:1、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2、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3、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

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多方面的改革,其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之一,A项正确。我国的审判权是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任何行政机关、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院在裁判前无需征求社会意见,...

提高司法什么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
答:法律分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

什么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答:党支持司法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2014年10月30日,国新办举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等情况发布会。中央司法...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的什么
答: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答:(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

政法教育整顿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答: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