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依靠群众侦查破案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3-29
公安机关如何围绕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现阶段,就国际社会来说,社会制度不健全,综合国力不强,人们生活水平低下是造成许多国家人们反叛、社会动乱、政权颠覆的主要原因,埃及“茉莉花”事件、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灭亡,无不给我们以重大启示。就国内来说,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我国社会管理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侵害人们利益事情时有发生。加之贪污腐败和贫富差异,促使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不满情绪日趋扩大,在某些局部地区已危及到政权和社会稳定。可见,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民心安定则社会稳定,人们富裕则国家昌盛,改善民生,促进民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之根本。那么,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树立民生意识所谓民生,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状态以及民众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态。要树立民生意识,首先,要充分认识民生的重要性。民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民生关乎民之生存,国之命运。民与国的关系是水与舟的关系,是辨证统一关系,铭言曰: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民是国的基础,民众的生存状态决定了国家发展方向。同时,国家优越的社会制度和良好的政权组织形式能更好的改善民生,促进民生。纵观史今,中国社会的每朝历代无不贯穿着这种辩证统一法则。秦始皇统一中国不久便实行严政暴敛政策,置民众生存于水深火热之中,最终引起农民起义,秦朝统治短短十二年便宣告结束。李世民建立唐朝初期,兴修水利,减租免税,人们安居乐业,一度出现“贞观之治”之盛世。中国近代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保护的是极少数人利益,四大家族垄断国家经济,占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农民受压迫、受剥削,生存在饥寒交迫状态之中,基本权益没有保障,更谈不上发展机会,而我共产党维护的是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打土豪,分田地,保证劳苦大众最基本生存权利,拥护“民主、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从弱到强,推翻了国民党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在建设时期,我党更是以民为本,改革开放,发展民运经济,给民众以更多的发展机会,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最短时间内改变了落后面貌。可见,得民心者得天下,要赢得民心,就必须不断的改善和促进民生。其次,要加强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教育。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们警察作为国家政权职能维护者和法治执行者,在制定公安管理措施和履行职责中必须以民生为出发点,要有民生意识,想为民生,行为民生。顺民生者,则加强和创新之;悖民生者,则压制和摈弃之。时时刻刻以人民满意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一切执法为了人民,坚决杜绝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这样,才能正真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二、坚持群众路线首先,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党几十年来工作经验的总结,是我党在各项工作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群众路线的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坚持了群众路线就是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辩证法观点,早在1929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信中,就提出了坚持群众路线。此后,我党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直以来,在群众路线指引下,我党先后取得了中国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建设胜利和改革开放的重大胜利。这一路线贯穿了党的一切工作始终。其次,坚持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既然群众路线贯穿了党的一切工作始终,那么,公安工作也不例外。特别是现阶段,加强和创新公安管理更离不开群众路线。只有充分依靠群众才能获得侦查破案线索,才能获取真实、全面的敌社情况;才能为我们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然后,把新的管理措施运用到公安工作实践中去,不断地进行检验和总结,如此,我们管理社会的能力才能得到不断提升。再次,坚持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服务民生的需要。第四,坚持群众路线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坚持了群众路线,就是坚持了实事求是,只有坚持了实事求是,我们才能跟上时代发展潮流,才会在创新工作中尽量避免犯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错误。所以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不会做群众工作,不会走群众路线的警察就不是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三、转变工作职能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地位,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民警以管理者的身份行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慢慢形成了特权思想,淡化了公仆意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纯粹的管理理念已有悖于当前我国政法工作“以人为本”的要求,我们必须重新确立好自己的位置,以服务理念来主导公安工作。首先,要树立牢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我们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加强职业道德养成,转变工作作风,克服特权思想,时刻用宗旨意识武装自己头脑,时刻以一名公仆和服务者身份、姿态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使自己成为人民满意、信任的好民警。其次,要严格执法,积极打击违法犯罪,努力实现打击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化。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了人民群众基本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民生,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这里所谓的严格执法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公安民警必须自己要遵纪守法,在执法和履职中坚决杜绝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发生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于民众,服务于民生。三是要围绕民生,加强和创新公安管理,努力实现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化。公安管理主要包括治安防控管理、常居人口及流动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消防管理等,这些管理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放下过来“管人者”姿态,立足工作岗位,加强和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在履行巡防、办证、处警、救助等职责中以更广泛的途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要把“我要群众做什么”的工作形式改变为“群众需要我做什么”,寓服务于管理中,对内是管理,对外是服务,努力强化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利于民生的管理举措一旦被认可,就必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予以保障、巩固和促进。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处置要有各部门联动机制;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防控体系要有财政保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要有相应的协作机制。等等,这些社会管理措施都须相应的机制给予保障,否则,再好的社会管理也只能是短期效应,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而已。总之,以上四个方面是公安机关围绕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可缺少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民生意识是前提,坚持群众路线是途径,转变工作职能是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是保障。只有四个方面形成了有机统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作者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指挥中心副主任滕树文)

(一)有策略、有针对性的“感动”群众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殊不知,不仅在庭审过程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就是在侦查初期,不愿意提供线索、证据的知情群众也是大有存在的。究其原因有很多。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孔孟儒家思想中蕴涵的“无讼”、 “息讼”等观念千百年来已经为中国的老百姓接受;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知情人很有可能就是当事人某一方的邻居、亲属或者有某种利益关系的人,一旦提供线索、证据会影响彼此之间关系,而且现实中遭到报复的群众也不是不存在的,这样的情况下,导致了知情的群众极有可能不愿意提供线索、证据。这就给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一定要仔细分析群众的心理,采取恰当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做群众的工作,促其愿意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笔者相信,在“2·26”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群众之所以能够主动来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的公安民警确实能够为群众着想,自案发到破案,共有两名干警牺牲在工作的岗位上,都是过度工作而突发疾病而亡,“权威性问题涉及服从与正统性,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仰赖外在的强制,而是来源于主体的内心确信与承认”[②]这样的警察,这样的工作态度,能不让我们的群众感动吗?!能不让我们的群众从心理确信吗?!

(二)给予群众适当的经济补偿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给予证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笔者也赞同。但笔者认为这种经济补偿在对象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人都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作为证人“前身”的群众,如果他耽误工作、长途跋涉来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情报或证据,我们就不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吗?我想应当的。给予群众适当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体现我们对群众的尊重和关怀,更能激发群众愿意为我们提供情况。当然,给予群众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不是说每一个我们调查访问的群众都要给,而是有一定限度的。在“2·26”案件中,前文提到当案件进入僵局时有位老人主动来到专案组提供线索,尽管经查否定,但这位老人自己一个人坐着车在寒冷的冬日来到专案组提供线索,我们能因为老人提供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否就简单打发老人吗?不能。实际工作中,刘忠义副总队长亲自给老人安排了宾馆,并给老人买去水果,第二天又给老人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

(三)建立健全群众保护制度

群众保护制度是防止群众“被害人化”的现实需要。群众也好,证人也好,惨遭犯罪分子或其家属打击报复的例子有很多。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恐惧,很多群众都没有勇气出来提供线索、作证。这并不能说明群众正义感的丧失,这只能折射出我们国家相关保护制度的不健全。2006年10月30日中央电视台《天网》播出《冰城风云》节目,节目中讲述了对于这个存在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龙江省公安厅办案民警在取证过程中遭遇的种种困难。犯罪分子之狠毒,使得知情群众不敢说出具一份证人证言,更不要说出庭作证,就连我们民警去他家见他他都要东躲西藏,甚至钻进自家床底下不敢出来。群众为什么会这样做?因为他们怕,怕打击报复。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群众保护的相关制度,使群众敢于站出来,去指证犯罪。

四、结语

犯罪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公安机关担负着保卫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的历史使命,要想对为数不多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实施专政,仅仅靠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指导群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把群众工作和我们的专门工作结合起来。群众的觉悟越高,发动的越充分,我们获得的侦查线索或者诉讼证据就越丰富,侦查效益也就越大。

侦查工作的原则之一是依靠群众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作斗争.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面对公安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公安机关对如何依靠群众很茫然,案件查破难、取证难的现象困扰着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推行查破案件“有奖举报”制度,使依靠群众不再只是一句口号,它使侦查破案充分依靠群众有了可操作性。“有奖举报”最大限度地发动了群众,调动了群众提供情报和线索的积极性,是公安机关工作依靠群众的新体现。“有奖举报”拓宽了情报信息来源,使公安机关在查破案件过程中如鱼得水,左右逢源,有利于破案少走弯路,实现快侦快破。从表面上看,“有奖举报”依靠的是金钱,增加了破案的投入,是花钱买情报。而实质上它依靠的是群众,奖励是对“举报”的鼓舞和提倡,其社会功效远远大于奖励的投入,也在实际上有效地降低了公安执法的成本。力量和智慧存在于民众之中,公安机关只有紧紧依靠群众,努力从群众中获得智慧和力量,才能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有奖举报”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的新举措。

亲切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嘛

信息化侦查手段有哪些?
答:拉网式摸底排查、满天飞追捕抓人、长时间高强度审讯,这是过去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三板斧”。然而,近年来,随着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特征日趋明显,职业犯罪、高科技犯罪不断增多,“李逵”式的“三板斧”已日渐“老迈”。 全国公安机关进行...

特殊侦查手段
答:特殊侦查手段具有秘密性、技术性、同步性、直观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外国特殊侦查手段的立法模式有诉讼法典模式、综合法律模式和专门法律模式。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手段的立法和司法运用滞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手段应从五个方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什么?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

派出所可以立案侦查吗
答:立案侦查流程是怎样的?1、受理案件立案必须有一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材料来源。受理刑案的材料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以及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图
答: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什么加...
答: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四条公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全文
答:(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什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答:依靠群众。根据查询百度题库试题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选项A.加强情报收集...

如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答:在执法过程中,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公道办案为原则,既坚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积极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公安机关和...

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如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 ...
答: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