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三十九、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第三条:“对在禁止采砂期间或者禁止采砂区内从事非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 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第四条:“在禁止采砂期间,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采砂船舶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占有,买卖,建筑
《农田水利条例》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形成法律条文。根据征求意见稿,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等行为为违法行为。
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利部起草了《农田水利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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