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会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属于侵犯了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
《刑法》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是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看,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仅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成立强奸罪,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因此,“婚内强奸入刑”并无法律障碍。
草案确立了两种情形下的“婚内强奸入刑”,一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二是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该争议不大,而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我国缺乏夫妻分居制度,容易产生歧义与执法操作上的困难。
对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判例。1989年河南信阳地区的法院作出了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入罪的判决,基本情节是丈夫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在亲友的帮助下将妻子劫持回家,并多次实施了强奸。
1999年上海青浦区法院作出了上海首例婚内强奸判决,情节为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但还在上诉期内,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强奸。
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可操作性很强,且理由也很充分。但是,要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就没有如此明确的界限。例如我国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规定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但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导致当事人对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认定。
民事上尚且如此,刑事上确定夫妻之间处于“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状态,更是难以操作。因此,要将该种情形入刑可以,但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与之配套。
西方国家法律认可的夫妻分居方式主要有二:一是裁判分居,即由法院判决夫妻分居,暂停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二为协议分居,即夫妻通过协议约定分居,免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免除同居义务。而对于事实上的分居(前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分居即是),多数立法不承认。
两性关系是夫妻生活的核心内容,通常情形下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而婚内强奸一般不应入刑,但在异常情形下,也可暂停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保护妻子的性自主权。
草案将离婚诉讼阶段和分居阶段发生的婚内强奸入刑,具有合理性。建议立法上确认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起分居诉讼,确认分居协议之效力或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分居登记,从而与“婚内强奸入刑”相匹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京报:“婚内强奸入刑”须完善分居制度
1、离婚诉讼期间内发生的多被认定为强奸罪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婚姻关系明显出现破裂,妻子有权中止履行性交义务。如果丈夫执意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法院一般会依此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应该说,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离婚诉讼期间”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确且妥当的。因为自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至少表明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丈夫实施强奸行为的,明显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无疑构成强奸罪。
2、未提出离婚诉讼的几乎都难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妻子明确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即便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往往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一方面是因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困难,司法机关无法仅依据妻子一方事后的言词或孤证认定案情;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民众婚姻家庭幸福的考虑,如果妻子随时可以以自己受到丈夫强奸为由将丈夫送入监狱,那么绝对会出现不少妻子利用该罚则达成非法目的的情况。
当然,如果婚内强奸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3、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司法机关在尝试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同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从我国现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来看,即使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判处的刑罚往往也很轻。其中,大部分案件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部分还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强奸仍以强奸罪论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图文内容
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不过婚内强奸导致当事人身体和精神上损害的可以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婚内出轨犯法吗?一般的婚外恋个人行为,指双方与婚内出轨异性朋友,除同居生活或重婚罪外,一般的违背夫妇忠诚责任的个人行为。(情感困惑加导师\/信 ,一对一免费分析)1 、婚内出轨犯法吗?一般婚外个人行为是指除同居或重婚外,双方违反夫妻忠诚责任的个人行为。(情感困惑加导师\/信,一对一免费分析)
2.有直系亲属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有直系亲属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有直系亲属的人和异性朋友在婚姻中出轨,不会以夫妻的名义不断顺利地在一起定居。
3.重婚罪是指一个有直系亲属的人和一个在婚姻中出轨的异性朋友,以一对夫妻的名义连续顺利地在一起定居。和老公相处不好怎么办?0元收到专业分析!
是否“以夫妻名义”是“有直系亲属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与“重婚罪”的重要区别;关于"以一对夫妇的名义"的含义,在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中, 通常结合以下因素来进行歧视:
(1)两个人坦诚相待,就像一对夫妻,过着夫妻所有正常的日常生活。
(2)二人对外开放,建立夫妻名义上的平等。比如他们把两个人的夫妻感情详细介绍给隔壁邻居和盆地的朋友,在社会发展中以夫妻的真实身份出现。
(3)其他人也认为两人是一对。
二.基本案例
婚姻法关于婚内出轨,2008年5月19日,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双方协议,互许张正清借给张秀芳100万元在杭购置房产,张秀芳以其全部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身不嫁他人,做张正清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了协议,他应该归还贷款。如果张正清明确提出消除婚外情,张秀芳有权不偿还贷款,并将贷款作为精神补偿和生活补贴。同年11月27日,张正清与张秀芳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相互承诺张正清已出资70万元以张秀芳的名义在杭购买房产,张正清将支付该房产的最终抵押贷款。张秀芳同意成为张正卿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服务承诺,应返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贷款。如果张正清明确提出与张秀芳消除婚外情,张秀芳有权不返还张正清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贷款。张秀芳不能怀孕,直到她作为婚外情人在一起,并有独家协议继承这个家庭。
2009年2月9日,张正清起诉张秀芳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规定双方协议无效,要求张秀芳偿还贷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律法规分析: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应当是无效的个人行为。张正卿规定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时,应当返还个人取得的财产。因此,张正清规定,张秀芳申请返还支付给张秀芳的70万元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因此,裁定张秀芳将在裁定生效后30日内退还张正清人民币70万元。
鉴于违反社会公德所产生的责任,如本案涉及的“婚外恋”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即使被告事先相互承诺作为贷款解决问题,其个人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发展,不属于合理合法的民事诉讼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新婚姻法出轨怎么处理?婚外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责任,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惩罚。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夫妻婚内强奸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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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怎么办
法律分析: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属于侵犯了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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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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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行为?
如果性行为系夫\/妻的权利,则任何一方正当行使此一权利,均不应定罪。性犯罪的前提是,男方对女方并不拥有性权利,女方因而无相应的义务;如果采用金钱的手段,则为嫖娼;如果双方和奸,属于通奸,则为道德所谴责;如果采用暴力等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则为强奸,是为犯罪行为。二、婚内强奸的处理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