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晋纪发(2007)16号 的内容是什么?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7
什么是党纪检查

省纪委、监委晋纪发[2007]16号《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下称公路“三乱”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授权或委托参与执行公务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公路上实施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构成违纪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外,并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属公路“三乱”行为的,对其主管负责人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长期失察,对党组织、政府主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以其他方式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外增设分站或擅自将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
(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名称和位置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五)对本辖区擅自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失察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非法站卡长期设置的。

第六条 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的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向上路执勤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
(三)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不佩戴有效证件或带领非公路站卡工作人员、不值勤的交警、社会闲杂人员共同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的;
(二)擅自委托他人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
(四)超越规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五)自定标准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的;没有拖车收取拖车费的;扣车(滞留车辆)后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收取保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对不允许检查的车辆和对运输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强行检查或扣留的;
(七)在公路上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定,实行当场罚款的;
(八)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违规双向查车、对驾驶员逢查必罚,或超标准罚款、罚态度款、重复罚款的;
(九)擅离职守,致使岗位失控的;
(十)公安部门除交警正常执法外,其他警种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站并且收费、罚款的;
(十一)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或其它商品的。

第八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自行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收费、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多收费、多罚款,少给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二)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公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非法向过往车辆收取保护费、赞助费、通行费等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四)非法殴打驾驶人员或货主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无故扣押车辆货物,使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对抵制、检举公路“三乱”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因公路“三乱”行为引发人员重伤、死亡或大规模群体上访及骚乱等严重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妨碍、干扰或阻挠治理公路“三乱”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路“三乱”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公路“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公路“三乱”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干扰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有伤害监督人员行为的;
(二)阻挠、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指使他人串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反本规定实施公路“三乱”行为,屡纠屡犯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二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
  统一考试和我市职称古汉语(四部经典)
  考试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时间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31号)安排,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时间调整为2007年6月30日,我市自行组织的职称古汉语(四部经典)考试同日举行。现就考试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适用范围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申报职称有外语水平要求的,应按规定参加相应语种、类别和级别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符合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2007〕16号)文件规定的,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或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申报职称有古汉语要求的,仍按规定参加我市自行组织的职称古汉语考试。

  申报卫生技术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仍按规定参加我市自行组织的四部经典考试;对于通过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由聘任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四部经典水平要求。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职称外语和古汉语考试
  报名时间:2007年4月20日~26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网址:http://zcwy.tjpnet.gov.cn

  具体办法及有关事宜可通过上述网址查询。

  (二) 四部经典考试
  报名时间:2007年4月26日~27日
  报名地点: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河西区佟楼佟卫里19号一楼)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咨询电话:23519249

  三、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成绩使用办法按照津人专〔200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我市根据本年度考试情况确定职称古汉语(四部经典)考试各级别的我市通用标准,成绩达到我市通用标准的,其成
  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止。

  四、收费标准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我市自行组织的职称古汉语(四部经典)考试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请各单位及时将有关政策和我市的考试工作安排通知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好解释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事局办公室

  详情请登陆天津人事考试网http://www.tjkpzx.com/

省纪委、监委晋纪发[2007]16号《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下称公路“三乱”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授权或委托参与执行公务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公路上实施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构成违纪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外,并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属公路“三乱”行为的,对其主管负责人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长期失察,对党组织、政府主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以其他方式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外增设分站或擅自将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
(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名称和位置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五)对本辖区擅自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失察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非法站卡长期设置的。

第六条 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的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向上路执勤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
(三)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不佩戴有效证件或带领非公路站卡工作人员、不值勤的交警、社会闲杂人员共同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的;
(二)擅自委托他人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
(四)超越规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五)自定标准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的;没有拖车收取拖车费的;扣车(滞留车辆)后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收取保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对不允许检查的车辆和对运输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强行检查或扣留的;
(七)在公路上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定,实行当场罚款的;
(八)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违规双向查车、对驾驶员逢查必罚,或超标准罚款、罚态度款、重复罚款的;
(九)擅离职守,致使岗位失控的;
(十)公安部门除交警正常执法外,其他警种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站并且收费、罚款的;
(十一)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或其它商品的。

第八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自行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收费、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多收费、多罚款,少给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二)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公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非法向过往车辆收取保护费、赞助费、通行费等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四)非法殴打驾驶人员或货主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无故扣押车辆货物,使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对抵制、检举公路“三乱”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因公路“三乱”行为引发人员重伤、死亡或大规模群体上访及骚乱等严重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妨碍、干扰或阻挠治理公路“三乱”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路“三乱”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公路“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公路“三乱”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干扰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有伤害监督人员行为的;
(二)阻挠、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指使他人串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反本规定实施公路“三乱”行为,屡纠屡犯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二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
答:第一条 为治理公路(河道,下同)上的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关于对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晋纪...
答: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下称公路“三乱”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答: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通、公路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治安检查站;...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检查的通知》?
答: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公路“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

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简称公路“三乱”)规定的执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

乱罚款的后果
答:会严重扰乱秩序,建议搜集证据积极举报。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

居民在路口私自设置路障是违法行为吗?
答:私自设置路障是关于对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规定。法律分析居民不能私自在路上设置路障,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本法总则中已对违法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这...

三乱是哪三乱
答:人们说的三乱是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说法,例如: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有关规定,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主要表现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

报纸上常说的“三乱”具体是指的什么
答:公路“三乱”是指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收费站乱收费打什么电话投诉
答: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