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2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于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区别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最优运输方式。尤其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众所周知,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问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有代表性的国家多式联运主要有远东/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其组织形式包括: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班轮公会的三联集团、北荷、冠航和丹麦的马士基等国际航运公司,以及非班轮公会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台湾长荣航运公司和德国那亚航运公司等。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提单,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他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目前,远东/欧洲的陆桥运输线路有西伯利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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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联运会议第二次会议上,经与会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一致通过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中应当包括15项内容,其中包括:货物的品类、标志、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危险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外表状况、联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联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联运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不过,多式联运单据中若缺少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3、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公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联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联运人对多式联运单据项下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管该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公约对联运人的赔偿责任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即除非联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受雇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就推定联运人对事故的发生地有过失的,因而应对货物在其掌管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赔偿责任。
4.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公约的第五部分是关于索贿和诉讼的规定。该部分规定的内容由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诉讼时效,管辖和仲裁等四个方面构成。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 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第4条 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第5条 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第6条 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第7条 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第8条 仅在国内运输的自备箱,由箱主向发站提出申请,车站逐级上报,铁道部统一公布编号后,在全路使用。自备箱箱主发生变更时,要提出集装箱证书和检修记录,由铁路局(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第9条 集装箱所装货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第10条 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易腐货物,经承运人确定,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第11条 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是全国营业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装箱办理站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第12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要求办理集装箱运输时,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后公布。第13条 集装箱应采用门到门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车站应提供便利条件。特殊情况下,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也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铁路箱出站时,车站应与门到门运输单位或托运人、收货人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第14条 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和铁道部规定的限制重量。在集装箱总重有限制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总重。第15条 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16条 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办理地点符合要求,箱体除符合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外还要适应所装货物的要求。第17条 不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第三章 托运、承运和交付第18条 集装箱运输,以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运单。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最多不得超过一辆铁路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送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 千克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卸车的集装箱,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卸车”。第19条 托运的集装箱不得匿报货物品名,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政令限制运输的物品。第20条 托运人应使用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使用铁路箱时,承运人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承运人应予以更换。第21条 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装箱时应充分利用箱内容积,码放稳固,装载均匀,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要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确保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第22条 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通用集装箱重箱必须施封,施封时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须入座,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施封一枚,用10号镀锌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其他类型集装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规定。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第23条 托运1吨集装箱时,托运人应在门把手和箱顶吊环上各拴挂一个货签。货签上“货物名称”栏免填。拴挂前应撤除集装箱上残留的旧货签。第24条 托运人施封后,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运单内填记不下时,可另附清单。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托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托运人应如实填记运单。箱内所装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及使用的箱型、箱号、封印号等应与运单(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相符。第25条 发送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暂存期限,应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第2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1.站内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掏箱时,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3.集装箱门到门运输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第27条 集装箱的掏箱由收货人负责。铁路箱掏空后,收货人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货签及无关标记,有污染的须除污洗刷。车站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应进行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收货人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或以收货人责任委托清扫人员清扫洗刷。第28条 收货人领取自备箱时,自备箱与货物应一并领取。第四章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第29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第30条 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铁路箱出站单”(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集装箱送回车站时,车站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第31条 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无法约见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会同驻站公安检查,并做好记录。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或驻站公安补封,编制货运记录。第32条 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第33条 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与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单位商定。第34条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到站检查发现施封锁脱落、失效、站名或号码不符、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的集装箱,应向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并按记录点交货物。第35条 交接责任的划分: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托运人负责;因集装箱质量发生的问题,责任由箱主或集装箱承租人负责。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第36条 铁路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责任人在“铁路箱出站单”上签认,车站凭“铁路箱出站单”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附件2),作为向责任人索赔的依据。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第二章 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五条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
  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
  6、资信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
  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
  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收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上海港经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中转到内陆港、站(或相反方向)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国内各区...

铁路将扩大铁海联运直达快速集装箱班列开行范围和数量
答:记者从今天结束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论坛暨首届韩国物流日上获悉,铁路将继续扩大铁海联运直达快速集装箱班列的开行范围和数量,促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论坛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主办,论坛邀请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行业的专家,...

十三五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规划发布span济南至青岛计划建设双层集...
答: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日前印发《“十三五”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规划》。《规划》提出,研究构建双层集装箱运输通道,推进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北京—上海、北京—南昌—福州、阿拉山口—兰州—重庆、上海—株洲及济南—青岛等双层集装箱运输通道建设,加强双层集装箱车辆研制。集...

何为多式联运,何为国际多式联运?
答: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形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空、公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

什么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

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知识要点
答:六、追求技术进步是多式联运发展长久的主题 多式联运的基础在于标准化、集装化的应用。目前,铁路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各种适合中国货运需求的新装备,不断增加集装箱的保有量和装备水平的现代化。 围绕着《规划》的出台,应加强以下问题的研究:一是包括标准化运载单元、专用载运装备、快速转运设备等在内的技术标准建设;...

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普通集装箱运输的区别
答:普通的集装箱运输 是指只利用一种运输工具 完成大段的集装箱运输 比如集装箱班轮 集装箱铁路 而多式联运则是指,利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完成集装箱两端运输.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运输工具的种类上,次要区别为,一般普通集装箱运输只能实现港至港,而不能实现门到门,而多式联运完全可以实现门到...

多式联运是什么意思
答:1、根据多式联运的合同进行操作,运输全程中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方式的连续运输。2、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集装箱货物,具有集装箱运输的特点。3、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单一运费率的运输。发货人只要订立一份合同一次付费,一次保险,通过一张单证即可完成全程运输。4、多式联运是不同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名词解释?
答: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