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2
南京暂住证需要那些资料?如何办理?

需要的资料如下: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办理:
1、首次办理暂住证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需缴纳20元工本费,暂住证自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放。
2、居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暂住证持有者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则暂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若在功能中止30天内补办签注,则暂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3、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内的,可以正常使用到有效期结束。有效期超过2015年12月31日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暂住证一律作废。

扩展资料: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的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我省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公安局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申请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审批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七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申请人、代办人及委托人、受委托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京居住证办理流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依法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与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对重大事件和风险实行联防联控。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流动人口发展,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以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具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网格员队伍,人口协管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第九条 全市应当关心、理解、尊重流动人口,鼓励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社会,增强主人翁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和报送:

  (一)在旅馆、招待所、网约房、民宿和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学校办理入学登记。

  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留的个人,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材料。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或者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答: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5、计划外生育对象,...

非京籍办理生育服务单
答: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369工作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答:1,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
答: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依靠传统户籍管理和暂住登记手段获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八...

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答: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

北京居住卡转为居住证
答:1、居住证作为证明持证人在办理证所在地居住身份的法律文件;2、持有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一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3、居住证有助于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4、居住证对于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

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的...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答: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

北京暂住证有什么用?
答: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上传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4、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答: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