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一个县级可以办几个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司证的相关文件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2
请问如何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1、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4、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花爆竹

  没有数量上的限定,只有条件与审批程的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填写本申请书。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第三页由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填写,第四页由安监部门填写。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或预先核准的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法人的电话。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单位公章。6.申请书表格中,除“企业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等;“销售额”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7.表中的“申请销售方式”、“产权”、“批准销售方式”等栏目分别在相应□上划“√”8.零售单位:表中的“县级安监部门意见”栏目,应由县级安监部门填写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由颁证机关指派的审查人员或委托的县级安监部门审查填写;“颁发管理机关意见”,应由颁发管理机关填写是否同意发证的意见。临时销售单位:只填写审查意见和颁发管理机关的意见。9、“发证日期”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零售单位“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始,至第四年的发证日期的前一日,如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临时销售单位“有效期”可由当地自行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0、“登记编号”格式,零售:晋A安花炮零字[****]×××号;临时销售:AB安花炮临字[****]×××号。其中:*—表示发证年份,×--表示许可证的序号,A--市(设区的)代字;B--县、区代字。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网址电子信箱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从业人员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销售场所地址产权自有□租赁□承包□存储场所地址建筑结构储存能力标箱产权自有□租赁□承包□仓储面积平方米主要消防设施及器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状况备注申请销售方式零售□临时销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国家规定一个县级可以办几个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司证的相关文件_百度知 ...
答: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

一个县城能开几个烟花炮竹批发企业
答:一个县城能开无数个烟花炮竹批发企业。但是这样会分摊盈利。

一个县城可以办几家烟花爆竹证?
答:因此,一个城市可以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数量并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永昌县烟花爆竹长期证有几个
答:永昌县烟花爆竹长期证有三个。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国家法律规定,永昌县的烟花爆竹长期证最多只能申领3份,1份以下不能申领。

一个县级地区能办理多少个生产烟花炮竹的生产许可证
答:。 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多少与县区无关。是与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有关。有一个县有123个厂家,比这个多的还有。

一个乡镇能办几个烟花爆竹证
答:一个乡镇能办几个烟花爆竹证没有限制。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一个乡镇能办几个烟花爆竹证没有限制。乡镇办烟花炮竹证需要到安监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

一个县允许几个烟花爆竹供销公司?
答:原来规定是一个县原则上是一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现在好象政策放开了一点,这要看省市区具体的规定。

一村能开二家烟花爆竹店吗?
答:一个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不可以开两家店面的。因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定点经营的,且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变更经营点的位置都是要行政审批的,更不可能一证多点经营。【回答】一个村是否能开两家烟花爆竹店,还要看当地政策...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地级(或县级)市允许有几家批发或经营企业用作出限定性规定,只是对申请批发或经营的申请程序、设立条件、经营限制作出了规定。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一户可以办理两个烟花爆竹证件吗
答:不可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户可以办理两个烟花爆竹证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获得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