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3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 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第四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
(二)期货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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