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第九条 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
  (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

法律分析:特种行业的管理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法律依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及复印业、旧货业;
  (二)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公共场所:
  (一)歌舞厅、卡拉OK厅、电视录像室、电脑网站(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棋牌室、影剧院、水上游乐场和公园;
  (二)咖啡馆(厅)、茶室(座)、酒吧(屋)和设置桑拿、推拿、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三)游泳馆(池)、溜冰场(馆)、体育场(馆);
  (四)大型演唱会、演奏会、体育赛事、发售彩券、产品展示等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各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证管理和治安责任制。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许可管理第六条 开办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场所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
  (三)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五)有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八条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除部门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第九条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治安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开办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办单位在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第十一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若有歇业、转业、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5修改)
答: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同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答: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

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答:列为特种行业的有: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劳动、文化、体育、旅游、...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意义
答: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户籍管理工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细则2020
答: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如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

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哪些
答:特种行业,是指在工商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而易于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业。凡经营特种行业,都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报领取治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