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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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理解》
摘要: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文学研究可能会有助于理解司法判决意见的强烈的修辞特点。文学还可能阐明因法律与公平之紧张而生发的某些持久存在的法理学问题;并且它还可能有助于理解法律成长的某些关键阶段,这些阶段是历史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法律;关系;文学

  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古典著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例如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还有施公案、包公案、彭公案、狄公案等一类侦探公案小说。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霍姆斯最著名的、也可能是他最有影响力的法庭意见,洛克纳诉纽约案的反对意见,推理并不是很好,但它的力量就在于霍姆斯出色地运用了隐喻和其他的文学手法。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那些真正的法学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必须同时拥有出色的逻辑思维和辩论技巧,但更重要的是想象力。因为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伸张正义,这关乎我们对于一个公平的美好的生活的向往。法律工作者必须对生活对社会有深刻的体察与热爱。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初涉这个领域,难免会感觉枯燥无味,甚至晦涩难懂。但如果利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的价值与意义,从你感兴趣的角度、容易理解的层次去解决一般性的法律问题,那么就会一步步的接近法律的内部。仔细想来,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的。文学性质的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精神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的对立并不能割断这两个世界的内在联系。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的精神力量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人文情怀的法律人不过是个法律条文的机械操作者而已。“执法活动要达到‘被认同的公正’,需要检察官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这种能力除了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检察长王晋闽为笔会致辞,“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在实践中我们感觉到还要有非常深厚的人文基础。我不怀疑我们检察官的专业水平,担忧的是社会实践的欠缺,这靠背诵法条是不可能得到的。”文学,不仅可以帮助法律人充分地理解人、把握人,更重要的是文学通过塑造法律职业者的灵魂最终还能影响到司法的价值观。

  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卡夫卡曾说学习法律就像嚼锯木屑,所以身为律师却钟情文学,也正是他创作了数量众多的法律文学作品,《法律之门》中的“门”至今使人充满猜想,既蕴含了深刻的哲思,又饱含审美的意味。有学者说得好,文学扩张了人的想象力,表达了人心所要到达的地方,承载了人对现实的反思,更是本真感情的流露,人的悲欢成败的呈现。文学的思维,孕育了法律的真实,孕育了法律话语呈现形式的真实,也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

  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桠。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的发生,法律何用?文学也需要精彩的故事,需要情节,它们有着相同之处:都以生活为素材,生活中到处可见的伦理、道德、秩序、正义、理性、规则、契约、命令、逻辑、复仇、犯罪、贪污、偷盗、通奸、离婚、自杀、谋杀、遗产等等,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范畴,也同时为文学所采用。

  从“情”这一点不难看出,法律与文学有着不可忽视的相同的感情层次。文学有种内在的能够被人们所认可的共同的价值理念:对正义的伸张。惩恶扬善是人类心灵深处的美好愿望,也是人类对于法律所寄予的厚望。优秀的文学恰到好处的表现出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而且因其浓郁的文学色彩及浅显易懂的方式而更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从文学的情感中培养法律的感觉,有了“法律文学感”,可能就更容易去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深刻地明白“收容遣送制度”、“撞了白撞”是缺人性关怀的“恶法”,免不了被废除的命运;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的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我们才能在法律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文学与法律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在自己的背包时常带上两本书:一本关于法律,一本关于文学。

  参考文献:

  [1]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

  [2] 朱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3] 徐秀佳:《法律与文学关系之初探》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军队住房新体系解读:

1、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法: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

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住房保障方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追问: 居住军队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住房问题应当怎么解决 回答: 是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 补充: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答:《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答: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答:根据过去公寓住房管理规定,装修一般由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通过收缴房租列支,明确装修内容,但没有对应经费额度。随着官兵异地交流情况增多,一些官兵反映住房调整后,部队公寓住房不具备直接入住条件,住户自行装修牵扯精力、增加...

什么级别能住军区别墅
答:公寓住房的保障主体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

部队的家属楼是公有住房吗
答:《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

...总后颁布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全文!跪求!
答: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开发经营所得(含自行开发和收缴开发单位的经费),仍按《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留用和上缴。 第二十八条 应上缴各大单位和总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分别列入各自的房地产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各级留用的经费,...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答: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部队职工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依据:《军队公离住房管理规定》第九条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

部队公寓房最新政策2021
答:法律分析:2021年5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对军队公寓住房室内装修进行标准化规范。对于“集中统建、补缺新建、营区整体建”等新建翻建的公寓住房项目,结合项目建设同步组织,统一装修、一步到位;对于列入分配计划房源的...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答: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