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军队公离住房管理规定》颁发《解放军报》 ,总后勤部日前发布《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对军队公寓住房建设、分配调整、住用管

理、维修管护等各个环节作出规范。

 《规定》明确了公寓住房的保障主体为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

考虑到现阶段取消军队职工

住房实物分配的条件还不成熟,《规定》将暂不具备购

房条件和租住售房区住房有困难的职工,也纳人了保障

范围。

 《规定》要求,军队公寓住房建设要逐步纳人联勤

保障体系,严格控制新建住房。公离住房建设规模必须

按照编制员...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经中央军委批准,近日军委办公厅发出通知,批转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深化专项清理成果进一步规范军队住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各级切实抓好住房管理政策制度落实,着力提高制度贯彻力执行力,把落实住房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作为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强化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

落实住房公示制度,公寓住房分配、自有住房出售,以及干部考核任用,要将个人家庭住房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落实定期清查制度,军区级单位每两年、军级以下单位每年对房源及人员住房情况组织清查,并将清查情况结合住房档案变更逐级上报;

落实住房情况介绍信和住房信息管理等制度,做到凭卡供应,依据介绍信和住房档案实施保障。要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检查重点,抓住工程立项、建设管理、经费使用,以及住房调整分配、出售等关键环节。

加强有效监管,督促制度落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强化监督检查措施,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执法监察、过程监督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注重发挥业务监管、纪律检查、巡视督察、审计监督等作用,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监督检查实效。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破坏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惩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军委办公厅:依法加强规范军队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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