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9修正)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0
见义勇为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是一种进步吗?

不提倡“不顾个人安危”,并不意味着要丢掉见义勇为的精神,而是要提倡“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从条款中删除;明确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据报道,《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已于近日提交正在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不仅对见义勇为行为重新进行了科学界定,还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与现实脱节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与时俱进。在此语境下,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护,这是值得肯定与支持的。其中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条款,不仅体现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出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
把“不顾个人安危”纳入见义勇为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勇于奉献和牺牲的精神,当然有可取之处。但是具体到实践中,这样的“不顾个人安危”也常会带来令人遗憾的后果。比如,当未成年人面对突发火灾、溺水等情况时,如果按照社会所宣扬的“不顾个人安危”的精神去营救,在自身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很可能既没有帮助到别人,还让自己陷入困境,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时不幸遇难。在现实中,像钱辰飞这样为了救溺水的同伴而身亡的“小英雄”并不少见。所以,早在2014年,教育部在《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就删掉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内容。
其实,即便是成年人在看到别人遭遇困境时,也应该在自身生命安全有所保障的前提下,再去采取办法。否则,救人者救出别人却让自己受到伤害,甚至是没有救出别人反而赔上自己,显然不是理想的结果。
当然,不提倡“不顾个人安危”,并不意味着要丢掉见义勇为的精神,而是要提倡“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见义勇为都是值得提倡与赞扬的行为,既是社会谨守的底线,也是人性最温暖的光辉。
来源:新京报

五种行为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这五种行为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可举荐申报

  修订草案明确,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举荐。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

  在奖励保护方面,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获得市级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

  修订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受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奖励和保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以下行为之一:

  (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第七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评定制度。第十条 对需要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报请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应当保密。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符合享受工伤、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按工伤、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治疗期间其他待遇不变。

  不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和省伤残抚恤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医疗费用;

  (三)除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但有关待遇不能落实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权。

  获得“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国家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答:法律依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答:并报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2、经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的见义勇为对象,分别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答: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和保护,使其成为社会公德的典范,同时也鼓励更多的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勇敢地挺身而出,为保护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答: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有什么待遇
答:法律分析:可以获得国家鼓励的见义勇为奖励金。法律依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

见义勇为每年都有钱吗
答:法律分析:每年的见义勇为都有奖励,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法律依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2020名单
答:江苏盐城、淮安、连云港和邳州、启东、海安、昆山、句容、太仓、如东、靖江、高邮等12个城市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16个城市保持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全省的全国文明城市增至28个,总数和占比均居各省(区)第一,全省一半以上...

国家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答: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答:法律依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评审、...

哪个部门主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答: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司法、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