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4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障、优待和抚恤。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
  (一)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遇到灾害事故,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
  (三)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
  给予前款规定奖励的,同时颁发奖金。第八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批准:
  (一)给予嘉奖的,由街、乡镇(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二)给予记功的,由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拒绝或拖延。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承担。
  无加害人和加害人暂不能承担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支出渠道支付;
  (二)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所在企业确无能力办理的,由所在企业向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组织申请核准办理;
  (三)其他人员,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按前款规定支付费用的单位,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应当依法对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由有关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评定伤残等级的意见,民政、劳动部门按规定负责评定,并发放伤残证件。第十三条 经评定符合伤残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是企业职工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企业确无能力落实的,由所在企业向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组织申请核准办理;是其他人员的,由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应的抚恤待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第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或者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优先安置工作。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的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抚恤待遇。第十六条 市、区县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捐赠。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设立专门帐户,采取国家允许的安全方式增值。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支付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费的单位,拒绝、拖延支付的;
  (二)拒绝、拖延发放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补贴的;
  (三)对符合伤残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实行伤残抚恤优待或拖延、推诿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规定;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原则上亦适用本规定。但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已受到表彰奖励的除外。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倡导实践见义勇为精神。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与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公安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第七条 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职责:
  (一)受主管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的部门的委托,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表彰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的事迹;
  (五)依法募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申报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第九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可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行为发生地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也可由行为人自行提出申请。第十条 受理申请或者举荐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将确认结论在7日内答复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 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向县以上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申报。各级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或审批工作。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四个类型。
  “见义勇为英雄”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英雄集体”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由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批准授予。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省、市(州)、县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另行制定。第四章 保护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对申请需要特别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不公开表彰奖励的,应予以保密。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答: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本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

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有哪些保护规定
答: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答:那么就需要按照当地的工商保险中的相关规定享受一系列的工伤补贴,如果受到了一些人的威胁和打击报复,那么关机关也会予以一些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保护。总的来说,这一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条例不仅仅能够在社会中弘扬一种正气的能量,同时也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建议勇为保护这些见义勇为人的合法...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答: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勇敢地采取行动,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了鼓励这种行为,我国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首先,见义勇为人员将会得到相应的奖励。这些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旨在表彰他们的英勇行为,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答: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2、经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的见义勇为对象,分别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3、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答: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日常工作。财政、公安、民政...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省人员适用本办法。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