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有关就业、就学、经营、社会保障等事务。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税务、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八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单位按照《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第十条 在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
  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登记。
  上述人员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单位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如实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相关材料。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
答: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鼓励流动人口开展...

新疆流动人口不登记处罚依据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查询显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

四川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答:拟规范的内容:一是明确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原则、主体和分工,服务管理责任的落实;二是细化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居住证制度;三是规定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落实和法律责任等。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答:综上所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明确了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服务内容和管理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依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

2020年宁夏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答: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9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修正)
答:对本省赴外省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派驻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提供办理《情况证明》延期手续或办理新证的服务。流动人口取得《情况证明》必须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农业厅另行制定。《情况证明》的内容、格式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

四川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79号
答: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三、办理条件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四、办理地点及时间办理时间:法定...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答: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5、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6、第六条医疗机构、...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答:5、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6、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民委员会申报。7、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