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2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无当地城镇户口的十六岁以上的公民均为流动人口。本规定所指的流动人口是: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镇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属的人员;
  (二)外地的探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人员;
  (三)外地的寄读、代培、进修人员;
  (四)外地建筑队、包装队、运输队人员及务工、经商和从事各种服务、修理业或农副产品经营人员;
  (五)外地的演出、应聘人员;
  (六)外地驻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公出差的人员;
  (八)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
  (九)其他久居城镇尚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 凡到本市、镇暂住的流动人口,应在三日内由留宿的户主或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证件:
  (一)凡拟居住十日以内的,到居民小组或村民小组办理挂条登记,领取《挂条登记证》;
  (二)投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寄读、代培、进修及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到居委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三)建筑队、包工队、务工、经商、修理、服务、演出、应聘、长期驻在人员,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寄住登记,领取《寄住证》。第四条 保外就医和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应凭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第五条 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由旅店、宾馆、招待所按旅店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第六条 凡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验明其暂住证明,并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批准。任何房屋出租人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八条 流动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并交纳证件费和证件押金;
  (二)如实填报情况,不得假报或隐瞒实情;
  (三)不得涂改、伪造暂住证件;
  (四)暂住证件应随身携带,遇有公安人员检查,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五)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
  (六)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申办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件;
  (七)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第九条 团体型的包工队、建筑队、运输队的领导人,负责本队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无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的人居住。第十一条 留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有可疑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或不随身携带暂住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旅店、宾馆、招待所不按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
  2、房主向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
  3、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的;
  4、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1、涂改、伪造暂住证件的;
  2、假报身份、隐瞒实情的;
  3、无暂住证件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4、包工队、运输队、建筑队的领导人对所属流动人口不进行登记和管理不善,造成失误的;
  5、发现暂住人口有可疑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十六条 《挂条登记证》、《暂住证》、《寄住证》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人口流失严重,85万人少了那么多,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区域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协作、配合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工商、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参加现居住地的社会事务管理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组织、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信息化和组织化程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求职登记等服务,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

黑龙江人口流失情况是什么?
答:黑龙江人口流失情况是以黑龙江省人社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公布。通报指出该省人才流失严重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技能型人才流出6.75万人。而且中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指...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答: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保障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答: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3、签一份重点物件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答: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三、坚持...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

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答: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可以网上办理婚育证明吗?
答:2016年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出炉,黑龙江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而制定的办法。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

请问当前广东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

如何管理流动人口
答: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着重从宣传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协同配合、灵通信息、热情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