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10修正)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1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市公民在市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第四条 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五条 财政、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人事、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奖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四)授予“荣誉市民”或其他荣誉称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给予嘉奖的,由公安派出所申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审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当地人事部门申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予“荣誉市民”或其他荣誉称号的,按《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或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应发给不低于10000元的奖金;对受到嘉奖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划拨;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向社会募集;
  (四)其他方式筹集。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公民;
  (二)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
  (三)为见义勇为公民办理保险;
  (四)用于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基金在财政建立专户,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四条 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依法从重惩处。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公民,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治疗。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护理、营养、误工、交通、丧葬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有能力承担而不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或判决并强制执行。
  前款所列费用,在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前,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垫支,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后冲抵。
  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的费用,受益人有能力补偿的,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不足部分或受益人无力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见义勇为公民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二)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四)见义勇为公民属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无业人员或学生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重庆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订后,针对当下的一些新变化,做出了适应性调整。
其中非常明显的一点变化就是,将此前的“公民”改为了“人员”,扩大了见义勇为人群的范围。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呢?大家可能会立刻联想到最近发生的一件与之相关的事。

11月1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山古镇景区,一位游客意外落水,陷入危险,而另外一位外国友人随即跳下水,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成功救起了这位游客。
事后,这位外国友人的身份也得到证实,他已经61岁,是英国驻重庆总领事史云森。

这样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扬和认可,被救的游客还给史云森先生送去了感谢的锦旗。
除此之外,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还向史云森先生颁发了“见义勇为”特别奖的奖牌以及5万元奖金,而史云森先生也将这5万元奖金捐赠给了重庆本地的慈善机构。

作为一位外国友人,史云森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值得鼓励,但是重庆原有的相关条例,却并不适用于他,因此,对原有条例的修订就显得尤为必要。

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本次修订之后,条例当中有了很多新的规定以及奖励制度。
首先是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定义,包括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制止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违法行为,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等,抢险、救灾、救人,还有就是其他未提及的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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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个人工作职责,或者是救助具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根据其具体的贡献和社会影响,将给予1-20万元不等的现金以及证书。
如果因为见义勇为而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将按照对应的条例进行办理。

不仅如此,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也能够享受到一些福利政策。
这其中包括了优先安排就业,子女优先就读就近公办学校,中考、高考相应优待等等。
从以上种种福利就能够看得出来,对于见义勇为人员,重庆市给予了非常大的奖励,而他们的行为也的确值得嘉奖。

不过,重庆游品也要做出提醒,大家遇到危险的时候,需要理智应对,而不能盲目。
上文中提及的史云森先生,虽然已经61岁,但他可是个运动健将,曾在2019北京国际铁人三项赛当中,获得年龄组冠军,因此,下水救人对他来说是可控的。

如果大家没有足够的能力,最好是寻求更多人的帮助来解决遇到的问题,做到同时保证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第四条 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财政、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

  (一)嘉奖;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第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表彰。

  对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三十日内确认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第九条 给予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批准;

  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评定见义勇为者的条件、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提供证明。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向社会募集;

  (四)见义勇为基金的孳息等收益;

  (五)其他方式筹集。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公民;

  (二)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

  (三)为见义勇为公民办理保险;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在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建立专户,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七条 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依法从重惩处。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公民,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治疗。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护理、营养、误工、交通、丧葬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有能力承担而不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或判决并强制执行。

  前款所列费用中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前,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用见义勇为基金垫支,待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实际支付后冲抵。

  没有加害人的,或者虽有加害人但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的费用,受益人有能力补偿的,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不足部分或受益人无力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见义勇为公民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临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或企业职工的,视同工伤(亡)认定其伤(亡)性质,并享受工伤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用见义勇为基金解决。

  (二)见义勇为公民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农民或学生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部分及未参保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用见义勇为基金解决。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答: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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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 “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规定 见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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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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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国内见义勇为,会有奖励吗?
答: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根据其具体的贡献和社会影响,将给予1-20万元不等的现金以及证书。如果因为见义勇为而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将按照对应的条例进行办理。不仅如此,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

法律上怎样界定见义勇为行为?
答:1、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例如2005 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

见义勇为包括哪些行为
答: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具体来看,包括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