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报几个工人做工资单但没有超过工程款属于恶意讨薪吗?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工资和工程款在法律规定上有什么区别?

工资可在劳动仲裁起诉、并且还有其他的补贴、但是工程款就想欠款差不多欠多少给多少

从源头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山东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保网

建设工程结算始于预付款结算,终于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则在其间引入了动态机制:依据《意见》,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不同于工程进度款结算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以及索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调整并支付的传统模式,施工过程结算将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都纳入了计量范畴,旨在将传统竣工结算拆分和前置,从而完善施工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

其顺利开展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从源头预防款项拖欠,并将带动工程项目过程管理乃至建筑管理模式的全面升级。
1、动态控制造价,有效解决结算难题
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心要点包括:以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按时结算与支付。
围绕合同管理,《意见》一方面引导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取总价合同,并要求总价合同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而后在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另一方面也引导单价合同固定工程总价,而后在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这减轻了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将有助于简化施工过程结算。
围绕结算周期,《意见》从宏观着手,引导发承双方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或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前者指按工程主要部位的完成情况划分结算周期,后者指按月、季、年划分结算周期。
围绕结算活动,《意见》给出了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供参照,以引导发承双方按照约定及时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并对过程结算报告内容、计措施费计算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原则做出了规定。《意见》还明确: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这则与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一脉相承。

2、规范价款支付,源头预防款项拖欠
通过规范施工过程结算的各个环节、在实践层面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和标准,《意见》致力于解决传统模式下价款调整过多导致结算复杂、过程管理薄弱引发结算纠纷、结算时间过长造成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从源头解决工程结算难题。
为预防工程款拖欠,《意见》还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予以规制:在事前健全资金保障,要求建设单位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在事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引入经济手段保障工程款支付;在事后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而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保障过程价款支付,也有助于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立起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另外通过与8月1日起试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齐头并进,山东省将在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上走得更远。
多地还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过程中也部署了工程款和工资款双线拨付工作,如四川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单独规定。

3、优化工程结算,完善项目过程管理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要求发承双方将造价管理贯穿于施工全程,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也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确保过程结算质量;还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并引导发承双方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造价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施工过程结算也不是孤立的存在,作为项目过程管理在造价方面的集中体现,其顺利开展离不开项目过程管理的支撑。长远来看,这要求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配套发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并完善投资审批、建设管理、招标投标、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配套制度,统筹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不难发现,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此次山东也致力于以结算改革为切入点,谋求建设项目决策、准备、交易、实施等各个阶段组织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进而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可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提高工程结算效率,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也是住建部近日于《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中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原因所在。也应看到,任何触及行业惯习和既得利益的做法,都会遇到执行难、推行慢的问题,这也要求主管部门协同发力,综合运用行政规制和经济手段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工程款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闹事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如果你上面审核的经理允许你多报几个,你就不属于恶意讨薪,没有经过允许的,追究起来你就属于恶意讨薪,要付法律责任的!



可以算是恶意讨薪。严格地说,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事情。
只要不是真实的信息,那么你这么做,就是明显违法的事情。如果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那甚至是犯法了。

这个不属于恶意讨薪,但是属于作假账。恶意讨薪是指采用非法和暴力等手段讨薪。做假账也是非法的,都不应该采用,应当用合法的手段正当的维护自己权利。

这是弄虚作假,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多报几个工人的工资骗取单位的钱财已经属于贪污。

多报几个工人做工资单但没有超过工程款属于恶意讨薪吗?
答: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

公司需要办理社保,但是有些员工的工资还没有达到最低基数,但有些又远远...
答:若你想变最低基数,有一方法可以教你:该月缴清了费用后,对需要变动缴费基数的员工进行减员操作,下个月再增员,增员时填报的工资薪金就按照最低基数去填就可以了。一、如果申报基数大于国家最高申报额的,按国家最高申...

工资条怎么做??
答:一个简单的工资表,通常包括九个管理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工资收入一向是中国人谈话中的大忌讳,一般不随便提及。 格式是:单位: 制表日期: 姓名 标准工资 岗位...

一个员工什么社保都没有,工资没有超过几百,每天工作十个钟,我们要怎么...
答:1.在用人单位工作了9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以二倍的工资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

包工头自己垫钱开发商不给钱,包工头自己报了虚假工人名单索要工资,是否...
答:构成您好,拖欠的工资可以起诉追回,如果伪造的工资单作为证据提交,可能涉及伪证罪。

带班的带工人去劳动局做了一份假的工资单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作为诉讼或劳动仲裁方面的证据,涉嫌伪证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两名员工(均为年纪超过60岁),每月计提工资但没有发放,个税应怎么申 ...
答:2、个税跟年龄没有关系,只要属于工资、薪金,就应该缴纳个税。3、3500万元不够法定扣除标准,现在法定扣除标准每个5000元,因此3500元本身不需要缴个税。4、即使员工不用交个税,每个月也要到系统里做零申报,否则是不符合...

建筑工人,工资单签过字,老板只发一半,工人怎么办,怎么告状?
答:这样的情况只能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供工资单情况,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仲裁,经过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会找老板把另一半补发给你们。

员工工作没满一个月说走就走,我是要发工资的,但是怎样才能处理这样的...
答:因为毕竟没有买一个月,而且考勤也没有完成,所以可以相对应的扣三天工资。如果是在当初提前说好,必须要做满一个月的,而这种情况没有做满一个月相当于为辅。规了你的劳动合同,这种呢是可以相对应的,做一定的处罚的...

工人一次发几个月的工资,之前也没录入工人信息怎么补救
答:4.工资表上的工人年龄不能存在低于16岁或大于65岁的员工。如果确实有聘用大于65岁的员工,也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备查,如劳动合同等资料。5.同时项目部要扫描收集好这些资料,提交给公司财务部存档: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注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