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副本。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须持单位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
  外地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第六条 外国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单独或合作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向市规划局提供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规划局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需要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同意;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测绘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其原始测绘资料和数据,由测绘单位保存,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和出版。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本市测绘成果,均须报市规划局批准,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测绘,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地形图分幅规定。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二)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市规划局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失密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
答: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按照《北京城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12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
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
答: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1.将第二条修改为:“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2007)_百度知...
答: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
答:第三条 市公安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第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第五条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1、第十一条修改为:“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答:3、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1、第二条修改为:“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
答: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5、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四、《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