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退役士兵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2
国家供养是什么意思啊,以怎样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供养?是否涵盖规定出台前退役的士兵呢?

一是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二是被评定为1级到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
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扩展资料:

伤残抚恤对象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伤残抚恤对象包括下列中国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5、6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两种情况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军人抚恤优抚条例》明确规定: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后致残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因((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四)其他因公致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治疗终结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医疗机构、干部有军区医疗机构按照《军人残疾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得到批准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军人、武警即为残疾军人。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提问应是:残疾军人(残疾退役士兵)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而对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后半句实施的,各地荣誉军人疗养院依据实际有不同的规定:

1、上海荣誉军人疗养院:接收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入院长期休养;承担安置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入院养老工作。

2、江苏省荣军医院: 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无锡市惠山脚下,隶属于江苏省民政厅,是省内唯一一家收治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的民政优抚医院。

3、贵州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主要工作是承担贵州省籍在乡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接收安置和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黔南州等在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巡诊和短期康复疗养。



残疾退役士兵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上海荣誉军人疗养院:接收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入院长期休养;承担安置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入院养老工作。2、江苏省荣军医院: 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无锡市惠山脚下,隶属于江苏省民政厅,是省内唯一一家收治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的民政优抚医院。3、贵州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主要工作是承担...

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
答: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退休与供养: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什么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符合国家供养条件是指因公残疾程度重、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生活费用的军人。对于因公致残但未达到供养标准的退役军人,可以退役后向人民政府申请享受由政府支付的特殊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补贴等。而对于因非战斗原因致残的退役军人,也可根据伤残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政府补...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
答: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政策,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待遇、就业帮扶等。其中,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根据不同的服役年限和退役原因,享受不同的安置待遇。同时,政府还提供了各种就业帮扶措施,如培训、创业扶持等,帮助退役士兵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再就业。这些规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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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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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退伍兵有哪些优抚政策
答: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的,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

国家供养是什么意思啊,以怎样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供养?是否涵盖规定出台...
答:根据条例规定,两种情况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国家供养终身:1、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2、被评定为1级到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