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年伤残军人退伍按置规定谁知道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7
中国部队“永不退役”的3种兵是什么?

我们平常在生活中一直提起的三种感情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纯粹的感情,一种是兄弟亲人之间的情谊,一种是同学之间的情谊,而最后一种,就是并肩作战的战友情谊。这几种感情是最不容易参杂利益成分在里面的,可以说是最纯粹、最值得信赖的。

在我国,因为独特的兵役制度,每年都有很多老兵选择退伍回家,同样也有着很多新兵入伍。老兵退伍的场景是最让人感动的,这些战友并肩作战,一起生活在兵营里面,早就培养出了知根知底的感情,而就在这个时候有一个战友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待在兵营里了,自己可能再也没有办法看到他,这什么能不让人伤心呢?老兵退伍一般所属的部队都会特地开展活动,让这些退伍的老兵能和自己的战友好好享受最后在一起的时光,那一天就连平时严肃的班长也会被感动,不舍。这样的战友情我们普通人没有经历过,是没有办法感受的。

尽管在我们国家还有二次入伍的机会,但是那样的机会是建立在国家需要军队、需要军队动员甚至面临战争的时候,这些事情在和平年代并不容易发生,对大部分老兵来说,一旦退役离开部队,基本上就没有再回来的可能了。但是在我们国家,有三种兵是不需要退役的,他们会一直服役到退休,为我国的国防事业持续发光发热,这被称为中国部队“永不退役”的3种兵,连一些老兵都未必知道。

第一种就是军官高层,大部分老兵选择退役就是因为他们年龄过大,已经没有了晋升的条件。但是军官不一样,军官是指挥阶层,他们负责一个军队的指挥,是不能随随便便就退役的,军衔越高越是不可缺少。他们的存在就是稳定军心的一种方式。有些人指挥上面更是有大才之能,这种人自然不需要退役,他们需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让军队实力变强,并培养更多的有能力的指挥人才,让军队不至于青黄不接。

第二种就是军队里面的技术人才,这些人才可以说都是有一技之长在身,像研发武器、研发设备等方面都离不开他们。很多人都调侃军事科技的进步,往往会推动社会科技的进步这是很有道理的,从这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技术人员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技术人员掌握了我们军队中的很多军事机密,一旦随便退役,很可能被敌国间谍策反或者威胁抓捕,所以不让他们退役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他们。

第三种就是一级军士长,这和军队高层是不一样的,一级军士长只有立下战功的人才有机会当上,在战争年代立个军功不难,但是在和平年代,能得到这种荣誉的人就很少了,就连我们国家也只有100多个。他们在义务兵役时间到了后,会继续留在部队执行任务,每年经过考核决定自己的去留。一级军士长在部队中的服役时间最少也要达到24年,这样的人一般是不用退役的。

军人退伍可以带走四样东西,其中有一样,很多人哭着都不想要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下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年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97年伤残军人退伍安置市执行的国务院1987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其中第十条规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九七年伤残退伍军人的安置,是依照《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实施。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伤残军人转业安置如何规定
答:法律分析: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

七伤残军人退伍安置
答:(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对于2011年1月1日后入伍的军人,除了以上安置条件以外,(含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民政部门没有安置的责任。

伤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答:国家伤病残义务兵的退役安置特别规定,一是《兵役法》第57条规定:“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

伤残军人工作安置
答: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答:《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有那些?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

残疾军人政策
答: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

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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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答:(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

残疾军人待遇
答: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

退役伤残军人安置规定,伤残军人怎么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