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求渝委办【2001】18号文 谢谢!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2001年开始,我市将有大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顺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其协议期限不超过2003年12月31日。
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一、二、三类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现行政策不变,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即“双解”)的政策继续执行。
二、 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下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二类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对三类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
三、 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其历年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补清,属单位欠缴部分,一、二类企业由企业按原规定补缴,三类企业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补缴。补清欠费后,这部分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和失业保险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 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领取经济补偿,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完善职工个人帐户手续。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应与其解除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被招用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障关系连续计算。
六、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户粮关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属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投亲靠友落户(落非农业户口),并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对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或无处投亲靠友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区性街道办理处、镇(乡)政府设立集体户口,并确定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户口管理。这部分人员因婚姻、购房、再就业等原因需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迁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住地入户口、上粮食关系。
(二) 属集体户口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将户口迁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简称“七区)范围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处落户的,必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报经公安公局审核批准,并签发《准迁证》后方可入户口、上粮食关系。申请在七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落户的,凭《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有关证件,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
七、 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下岗职工的组织关系按以下方式接转:
在失业期间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由企业党、团组织与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党、团组织或其它党、团组织衔接正常转移组织关系。
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党、团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
八、 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仍由就业服务部门管理其档案;不享受失业保险的,个人档案随户口、粮食关系转移到户口、粮食关系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保管。收费按劳动保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 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在代管期间,这部分人员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将户口迁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出境定居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0]283号)的规定,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 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实行个人缴费的连续工龄)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 经国家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国有企业,对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有关政策执行。属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的,对其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0]153号)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 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组建得力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安排,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协议期满下岗职工按时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顺利进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级经委(计经委)、再就业办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地房、组织、工会等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提前制定方案,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服务。
十三、 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鼓励创办社区服务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提供非正规的和阶段性的就业机会。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不断提高再就业培训的质量,指导下岗职工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
  (二)需要加快培养的;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四)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避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件,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向此有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守20日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一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词表中代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司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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