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共计19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省公安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职权编码:
  230000-01-0-01582生产、销售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3销售和使用IV、V类放射源许可证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4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0575)”子项5在未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质部分)的行政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均由市(县)、农垦、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且年排放污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省水利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1108)”子项 6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初审)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包含农垦、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2-1-14687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2)”子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类、第二类或者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8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0)”子项9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1461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下放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省级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的各市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编码:
  230000-01-0-186211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
  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权编码:230000-01-0-2488)”子项12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以外的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
  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3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陆上石油天然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4临时征用使用草原(含经营性旅游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畜牧兽医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征用使用草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862)”子项

  注:市辖区的行政权限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15权限内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8〕4号)二、《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
  〔2003〕18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2008〕8号)
    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8

  现市级负责3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将省级权限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下放到市级16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9

  现市级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将省级负责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下放到市级17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018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119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审批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省金融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3053)”子项

  1、下放的部分子项是:辖区内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辖区指下放审批子项的市(地)或省直管县辖区)
  2、保留在省金融办审批的子项是:机构设立;省管机构变更;市管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及跨市住所变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业经2020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
2021年2月5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第16届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4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6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1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0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转变27项、合并2项、省上收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是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对属地化管理的执法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市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上级交办、重大、跨区域、挂牌督办及影响面大的案件查处。
  四是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有效承接。
  五是对暂停实施、转变、合并等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2:承接省政府2号令下放及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表(14项)
  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6项)
  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1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 陆 昊

2015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3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省人社厅取消,转为事后备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4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省水利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5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省林业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6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7年4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8年1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省长:王文涛2020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修正)
答: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3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5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2项行政权力进行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
答:(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三)《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
答: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答: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设定依据下放后的实施机关1婚前保健人员执业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_百度知 ...
答: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26项(含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项(含部分下放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项,转为日常管理、政府内部审批、行政确认和服务事项29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答:5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