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自然资源部印发成片征收标准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简称《试行标准》)的通知,即自然资规〔2020〕5号,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土地开发的“成片征收”标准作出了规定。
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据《试行标准》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而《试行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计算
  标准怎么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怎么算: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定义: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
  2、青苗补偿费
  定义: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 附着物补偿费
  定义: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4、安置补助费
  定义: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公式:安置补助费(每个农业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目的: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适用范围:*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补偿对象: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且需共同确权。
  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到款期限: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违法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7日

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在市、县以及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成片开发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同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二章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近期行动计划确定的时序编制,土地综合开发建设内容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以完整的集中建设区为单元进行编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邻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集中建设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规范文本格式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期限应当与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40%,或者在依法调整开发区用地结构后不低于40%,在本细则实施后需要继续实施征收土地的,可以不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但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集中建设区内或者剩余未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意见。

第十五条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第三章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多个开发方案的,应当分别申报。

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审批,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加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矢量数据、成果图册等);

(二)向社会相关方面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三)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开发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

(五)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是否同意;

(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上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完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的;

(四)城市新区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认定效率低下的;

(五)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六)集中建设区内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每年度允许调整1次。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内容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依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需要报备的按规定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对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完成后,公益性用地未达到确定比例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完成后,应当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县(市)人民政府的评估结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违规审批的,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或者连续两次违规审批的,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取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在编制、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省资源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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