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4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 倡导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第十三条 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倡导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行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第十八条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第二十条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
  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第五章 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注:本条中关于“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

...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1)
答:一、《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三、...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

北京户口死后可以不火化吗
答: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关于《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中一些具体...

急求~!!关于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新形象方面的论文~!谢谢
答: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全国率先通过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2001年进行了修订,正式颁布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北京市的殡葬管理已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北京市除了加大...

丧葬法律规定
答: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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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022
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

中国关于骨灰的法律
答: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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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主观:北京市统一标准,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为死者生前6个月工资。丧葬费规定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