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李四用非法枪支将其击毙,请问?李四该怎么判?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1
张三欲杀李四,开枪将李四打死,子弹同时打伤李四身后的王五,对张三需要数罪并罚吗?

只有一项罪名,故意杀人。注意,在这里无关的第三方受侵害,视为延伸,不能单独定罪。
根本不存在第二项罪名,哪里来数罪并罚。

无期徒刑

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李四用非法枪支将其击毙,李四该如何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李四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和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四将正在扫射路人的张三击毙,用的是非法枪支。这里并没有说明非法枪支是什么枪支,所以可能有多种情况。

首先,枪支是否属于限制持有一支的非法枪支。如果李四的枪支属于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支,李四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

即使李四是见义勇为,但一码归一码事情,李四还是要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不过法官会根据各种条件权衡判决,轻判的可能性会比较高。

然后,枪支是否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般爱好打猎的人会有气猎枪,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枪支一人只能持有一把,如果超过便属于违法。

如果李四使用的枪支属于气猎枪,并且只有一把枪支,李四的行为就并未触犯法律,很可能会获得嘉奖。

最后,情节是否有严重情况。涉枪涉毒案件已经触犯了红线,发生案件并不会轻易放过。如果李四持有的非法枪支超量,便属于情节严重可能并不能获得轻判。

一般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超过两支以上,子弹拥有百发以上,这些情节都是十分严重的。

李四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分别是起因、时间、主观、对象和限度条件等。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咱们来看看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李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张三在实施犯罪时,枪支弹药已经用尽或枪支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伤害他人时,李四击毙了对方,这种情况李四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虽然李四的做法是阻止犯罪,但张三已经无法再继续伤害他人,李四击毙对方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后,李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李四是在张三用枪扫射路人时击毙的对方,李四的行为便构成了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里,并没有要求对方必须是受害人,所以李四的行为阻止了张三继续伤害路人,便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李四是否存在报复心理。如果李四与张三之间有恩怨,李四借机拿枪击毙张三,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是利用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一般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有不顾个人安危情节,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财产、人身安全为目的,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行为。

首先,不顾个人安危情节。张三拿枪扫射多名路人,其危险性很高。李四拿着非法枪支击毙对方,不存在报复心理等原因,李四是有不顾个人安危情节的。

如果张三枪支没有子弹或枪支出现问题,并且没有继续危害他人,此时李四将张三击毙就不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了。

然后,以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为目的。李四并不是受害者,他可以不对张三进行射击,但看见张三扫射人群后,选择拿非法枪支击毙张三。从这点看李四是想保护路人的安全,才会击毙张三。

最后,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救人行为。张三持有非法枪支,并当街扫射他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四出面击毙正在行凶的张三,阻止了张三继续行凶,并解救了道路上的路人,是符合这个条件的。

言到此处

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李四用非法枪支击毙了张三。李四该如何判,要看他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构成见义勇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情景,在我国是难以出现的,在允许私人持有枪支的国家可能会出现。从提问标题来看,“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是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四用非法枪支将其击毙”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李四对于张三的死,不承担刑事责任。李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还要他为何非法持有?是什么状态下使用的?仅凭一句情况介绍是难以定性的!我们就来推测性地分析一下。

一、“张三持枪扫射多名路人”的行为分析

“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这种情况是发生我国境内,其杀人行为是非法的,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此提问分析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张三和李四是起了中国名字的外国人,且案件发生在国外,我们再去分析,那叫闲得蛋痒。张三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安全罪。如果张三杀人的范围是特定的,专杀某些人,并不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他枪杀的是不认识的无辜人员,谁当时出现那个路段,他就射杀谁,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李四用非法枪支将其击毙”的行为分析

我们先析“击毙”行为,“非法枪支问题”在后边分析。可能有人会说,李四为了保护无辜路人将张三击毙,属于见义勇为。这种说法是对的,但“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律术语,它是道德规范行为。此类情况涉及的法律中的“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我们讲正当防卫,是自身面临危险时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法律规定,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对于这种使用严重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无限度的防卫行为,这个无限度是针对张三本人,当场枪杀、炮轰,都属于正当的,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四行为的判断,还涉及到“主观意图”的分析。如果李四是出于保护其它路人和公共安全的意图而击毙张三,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李四明知道张三是个疯子,故意将枪支弹药交给张三,在张三射杀路人的时候,他假借防卫将张三杀害,李四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三个罪名。

三、李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分析

提问中讲“李四用非法枪支将其击毙”,枪支本身没有非法和合法的说法。如果警察使用鸟枪枪毙死刑犯,那是另外的问题,对吧。本提问的意思应该是“李四是一名普通群众”、“李四使用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将其击毙”。

李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即便他击毙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属于英雄壮举,他非法持有枪支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李四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是铁定的,因为有保护群众的立功行为,涉及的是如何处罚的问题,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李四击毙张三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思是,可以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于处罚,但李四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还是成立的。

结束语:

综上,李四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击毙了正在枪杀路人的张三,阻止了张三的犯罪行为,保护了更多的无辜群众,属于正当防卫,击毙张三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保护群众有重大立功表现,他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可能会免于处罚。



首先,确定一点张三属于用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情节恶劣,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数罪并罚,死刑并立即执行。

其次,李四,首先李四在张三实施犯罪中途中冒着生命危险终止了张三的危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另外,李四在张三实施犯罪得现场,生命受到威胁拥有无限自卫权。但因为张三并没有攻击他,所以算见义勇为。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李四非法持枪,刑法中用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强制罪,没有非法使用枪支罪。李四和张三都有一个共同点,非法持有枪支罪。张三不提死定了,除非抢救过来发现张三有持续性精神病史,没有行为能力。

这里强调的是枪源。比如李四是捡了被张三打死的前来执法的警察的配枪射杀张三,使用完后主动自首并归还枪支。再比如,李四爷爷病故,家里的床底下埋着一直用油纸包裹,保养完好的勃朗宁手枪和50发子弹,老人去世以后,留下遗憾要把枪上交国家。李四在去警察局的路上。

那么问题来了。李四怎么判。李四触犯我国刑法,非法持有枪支罪,这恐怕要单独审判。至于他射杀张三,感觉最差判过失致人死亡,最好判防卫过当。顶多有从轻情节,在这上面减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次,李四在去公安局上交枪械的路上遇到歹徒行凶,情急之下,拿出准备上交的枪射杀歹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歹徒正在行凶,被他人伤害,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这个层次而言,李四属于正当防卫,并且见义勇为,属于有功。

但是,李四非法持有枪械,并且非法射击他人,属于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念在李四属于主动上交枪械途中,有主动上交枪械主观意识。视为自首。加上李四救了人。两案合并为一案处理。判李四有期徒刑15天。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张三拿枪射杀无辜路人,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为了避免更多的路人受伤,李四持枪将其击毙,按正常逻辑来说,李四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避免了更多的人死伤。

但是,现在李四却属于“非法持枪”,而且用这把“非法枪支”击毙了张三。

那么,李四该怎么判呢?

首先,我们应该把“非法持枪”与“见义勇为”分开来说!

李四非法持枪,肯定是违法行为,不能说因为他有“见义勇为“情节,就不追究他非法持枪的责任。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

非法持有枪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调查清楚,比如李四的枪支是从哪里来的?持枪期间有没有伤过人?

比如,如果他用气钉枪改装枪支私藏,这种情况应该就不严重;加上他“见义勇为“的情节,如果持枪期间没有伤人,可以考虑从轻判处。

如果他靠某种途径购买走私枪支,这种情况就严重了,牵扯到背后的走私团伙。他是否愿意供出够枪途径,这是能否轻判的关键。

另外,如果李四持枪期间有伤人行为,那么无论他有没有“见义勇为”,都不能考虑轻判。

第二个问题,李四真的是“见义勇为”吗?

需要弄清李四与张三的关系,如果两人此前就认识,彼此有过节,就很有可能是假借“见义勇为“谋杀。

如果李四真的只是刚好路过,见张三正在持枪射杀路人,为了不让更多的人被张三伤害。情急之下拔枪将张三击毙,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另外,或许有人会质疑,射击张三为什么不只将其打伤,而是将其击败。这种情况也算“见义勇为“吗?

我认为是地,对“见义勇为“不能过于苛刻,李四也不是神枪手。不能说想打哪就能打哪。

而且,如果只是把张三打伤,张三仍然具备扣动扳机的能力。并不能解除危险。

因此,击毙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针对题主此问,李四若真是情急之下见义勇为,应当只以“非法持枪”判处。且因见义勇为被迫杀人,此前没有前科,可以考虑从轻判处,判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

注:此问系题主随便一问,笔者也就随便一答。若观点有误,望请谅解。您认为这个李四的量刑该如何呢?请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如果是情急之下见义勇为并且没有前科的话,以非法持枪进行判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人,李四用非法枪支将其击毙,请问?李四该怎么判...
答:最后,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救人行为。张三持有非法枪支,并当街扫射他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四出面击毙正在行凶的张三,阻止了张三继续行凶,并解救了道路上的路人,是符合这个条件的。言到此处张三正在持枪扫射多名路...

如果张三拿枪打了路人,这时非法持枪的李四一枪毙了他,怎么判?
答:张三跟李四都会受到法律的是制裁,张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权,而李四非法持枪,虽然没有拿来恶意伤害别人,但是在张三没有伤害他的前提下,击毙张三也属于非法剥夺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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