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债权的税务处理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法律主观: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4)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5)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7)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2、协议抵销,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3、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火。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比如以1500公斤特级苹果抵销2000公斤一级苹果。,(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一)抵消债务后不知情方还没有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消债务要通知对方,未经通知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请求权。也就是说,单方面的债务抵消无效,对方依然可以向债务抵消一方主张债权,或者负担还债义务。对方要求偿还到期债务时,行使抵销权一方不得拒绝。,如果不知情一方债务没有到期,那么抵消债务一方的单方面抵消行为就侵害了不知情方的期限利益。如果不知情一方因此受到利益损失的,进行债务抵消一方要担负损害赔偿责任。,(二)抵消债务后不知情方偿还债务,如果抵消行为有效,那么双方债务都归于消灭,双方都不再需要担负还债义务。而此时未行通知义务的债务抵消不发生效力,因此不知情一方还债的行为造成一下后果:,1、进行债务抵消一方接受还债。由于债务抵消时未尽通知义务,因此债务抵消无效,那么接受对方还债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同时还需要向不知情一方偿还债务。,2、进行债务抵消一方未接受还债。不知情一方进行还债,那么就是债务已经到期或者其放弃期间利益。而为抵消行为一方需要向对方说明债务抵消,如果双方都同意抵消债务,那么债务抵消应该是在此时起生效。,如果为抵消行为一方既不通知债务抵消,又接受不知情方的还债,同时以债务抵消为由拒不还债的,这种行为就是恶意逃债。不知情一方最好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手段迫使其履行还债义务。,抵消债务的行为对清偿双方债务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很多人不重视其中的条件,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所以了解法规是有必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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