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要成立一个"人民团体"要办些什么样的手续?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办理如下登记手续:
  1.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3.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名称、住所;
  b.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c.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d.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e.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f.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g.章程的修改程序;
  h.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i.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会员名单。
  4.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5. 准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6.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国务院令第250号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含产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
  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应当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新闻单位对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应当查验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对不提供社会团体有效登记证书的,不得宣传报道。
  相关政策法规:[2002年11月19日]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社会组织两年未年检可以撤销,具体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998版)】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社会组织的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七)作用发挥情况;
(八)党建工作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信阳民政网-关于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含产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涉及2个以上部门或者组织的,主要业务部门或者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范围在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地域内的社会团体,其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为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税务、新闻出版、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成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必须有专职财务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三条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的范围。第...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定要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是单位或公民自行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

抚顺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

201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答:登记管理机关有三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