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如何做好政法工作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人民警察怎样才能更好的履行职责

各个警种,都有自己的职责,没有地位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

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

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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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

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

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

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

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

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

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

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

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

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

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

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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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

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

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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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

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

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
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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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

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

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

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

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

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

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

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

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

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

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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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

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

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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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禁毒民警在履行好查处禁毒案件、抓获涉毒人员的同时,要配合社区做好社区戒毒等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涉毒违法犯罪。

 全面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政治稳定服务,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二、不断提高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为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敌情观念,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和颠覆、渗透活动,对境内外敌对分子运用心战谋略和高科技手段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活动,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坚决斗争。对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

  三、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坚持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思想,争当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要按照政法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消除特权思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经受各种考验。

  四、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在新形势下,特别要善于正确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人民内部矛盾,要疏导、教育、化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五、要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不断提高掌握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加强学习业务、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政治稳定服务,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司法政法干警思想政治工作专题调研
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永葆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派出所思想政治工作麻烦告诉我
答:针对这些,作为政治教导员首先引导民警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不断增强民警的集体荣誉感。在工作中,时刻注意工作方法,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拉个人小圈子。认真细致地对待每一位民警的要求,只要...

浅谈如何做好十八大安保期间的战时思想政治工作
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十八大安保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谈几点看法。一、民警在十八大安保期间容易产生的不良情绪十八大安保期间,勤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社会形势复杂多变,民警容易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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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政法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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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社区警务室民警你将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答:按照《警察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本职工作,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公安民警该怎么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答: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适应新形势、回应新期待、应对新变化、满足新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民警的创造力,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更好地实现警务工作的整体跨越提高。(一)转变观念,改变公安民警...

公安民警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答:以上就是公安民警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建议。谨记“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维护群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以及推动社会和谐建设等方面,相信会让公安工作业务更加完善,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对新时期如何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
答:(三)政工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简单。 在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确也存在做好公安工作的难度和面临种种具体问题,公安民警的思想也呈现出矛盾、复杂、变化多样的特点。针对多样的特点,需要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去贯穿。但目前的思想政...

作为一名治安员,应该怎样履行职责
答:作为一名治安员,应该怎样履行职责 治安员的职责只是负责治安巡逻,遇到突发事件,只是负责控制局面,其它的事情就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来处理。 从法理上讲,治安员 *** 警服不佩警衔,不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只是协助警察工作,属群众组织,除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