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均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二)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活动场所;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第七条 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旗、县、区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3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电子游艺场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第十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写字楼、集歌舞、电子游艺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的娱乐场所,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第十四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限于每日8时至次日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三)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四)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取缔”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具体措施,并依照《行政处罚法》明确对无证经营取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是明确了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均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答: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罚则
答: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1. 法律分析: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禁止在中小学周围设立娱乐场所。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对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内容监管。同时,这些部门还需指导所在地的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