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有什么限制?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一)自有资金;(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四)金融机构借款;(五)其他合法资金。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四)减持的价格区间;(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有以下四点限制:1、是严格遵守股份回购的条件。
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适用《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2、是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程序参照适用《回购办法》和《补充规定》。
3、是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4、是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华中预警: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的限制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主要方式有用现金,或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回购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为。
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买方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此外,回购股份也可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说话权。当然,股份回购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
回购股份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死亡换股即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特别股或其组合以回收其股票。这同样起到减少在外流通股份和提升股票价格的作用。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有以下四点限制:1、是严格遵守股份回购的条件。
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适用《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2、是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程序参照适用《回购办法》和《补充规定》。
3、是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4、是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希望这些对您有帮助。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有什么用处?
答: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回购也是公司一种积极的投资理财行为。一般来说,回购价格的上限不会太接近当前股价。如果设定得太近,股价会过早升至回购上限,从而没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完成回购。等于左口袋在右口袋里掏出,其实它对股价...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进行股票回购的常见原因
答:从而推动并购战略和增长计划。通过整合,公司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资源优化和降低成本。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所代表的含义,以及回购股票的原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有什么目的
答:3、稳定公司股价。股价过低会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回购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也有了进一步...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意味着什么
答:①改善资本结构。股票回购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虽然回购股票会使公司资本减少,但是也会使公司的资本得到有效利用,每股收益会有所增加。②稳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股价过低无疑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如果股票价格太低,...

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
答:公司回购自家股票时有发生。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多种多样,比如说在股价低迷时,资金盈余的公司会回购股票,以此提振股价。除了回购股票注销外,另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做他用。那么对于普通股民来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股票?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答:从这个含义上说,股份回购也是公司自动进行的一种出资理财行为。股票回购意图三:作为施行股权鼓励方案的股票来历。如公司施行管理层或许职工股票期权方案,直接发行新股会稀释原有股民权益,而经过回购股份再将该股份赋予职工则既...

股票回购的原因有哪些
答: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答:回购股票意味着此时上市公司股价很低、其次代表着上市公司目前有充足的现金流,因此一般而言是利好消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这样会让流通里的股票数量减少,数量减少代表着总股本降低,这时每股收益也会增加,直接起到稳定股价的...

一家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自己的股票,有什么意义
答:上市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可以用来抬高股价,在企业有大量现金或留存收益,且股票价格低于企业内在价值,可以通过回购股票太高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的价值。回购股票也说明企业认同自己的内在价值,同时表明企业的经营良好,有较多...

什么是股票回购?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答:债券回购分为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资金运转等办法,从股票市场上买进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举动。股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是在大多数时候,公司会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