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六口2死4伤”湖北一私家车与罐车相撞,一半车身粉碎,怎么回事啊?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4
湖北省各市的车牌代码?

湖北省各市的车牌代码如下:
鄂A:武汉市
鄂B:黄石市
鄂C:十堰市
鄂D:荆州市
鄂E:宜昌市
鄂F:襄阳市
鄂G:鄂州市
鄂H:荆门市
鄂J:黄冈市
鄂K:孝感市
鄂L:咸宁市
鄂M:仙桃市
鄂N:潜江市
鄂P:神农架
鄂Q:恩施州
鄂R:天门市
鄂S:随州市 
鄂AW:省直机关。

扩展资料
车牌号编排规则:
1、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下排是号牌编号;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右侧是号牌编号。
2、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字符位数为2位,分别由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
汉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英文字母是车辆管理所的代号。汽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上方正中,汉字和英文字母横向排列;摩托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左侧,汉字和英文字母纵向排列。
3、号牌编号字符位数为5位,由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阿拉伯数字从0到9共10个,英文字母从A到Z共26个。
4、汽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单行排列,中间用“●”和“━”标记分断。“●”表示前号牌,“━”表示后号牌。摩托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横向单行排列。
5、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得缺位:
(1)3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ABC●123。
(2)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123●ABC。
(3)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123●456。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牌号
百度百科-牌照
百度百科-车牌


汽车违章就是违反交通规则。 以下是交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中国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中国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中国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中国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中国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中国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发生这样重大的交通事故,一家六口两死四伤,着实让人感到痛心!规范行车,保障公众安全,真的太重要了,生命只有一次,我必须要尊重、敬畏生命!

事故梳理

8月1日,湖北荆州发生的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当天上午9点多,在公安县杨家厂镇仁和公园高速出口处,一辆白色的奥迪轿车与罐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四人受伤,奥迪汽车一半都已经粉碎。
据悉:林某(男,仙桃人)驾驶者一辆鄂A牌照的奥迪汽车,搭载自己的外公、母亲、大姨妈、二舅妈、侄子,来到公安县。通过沙公高速进入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沿建设路行驶时,与曾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相撞。

林某的外公和大姨妈不幸身亡,其他四人受伤,在第一时间内,相关部门就组织救援力量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伤者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目前没有生命危险,有关于这一事件的起因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通告。

事件本质

从现场的视频来看,事故发生的地点恰好是在路口处,货车撞击了小轿车的右侧位置。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当时白车应该是在右侧行驶,但是没有想到被横向驶来的轿车直接撞到,而将轿车直接顶到左边道路出口处。
重型罐式货车的载重量比较大,所以事故造成的冲击力非常的强,小轿车半个车身基本都已经粉碎,事故现场看的人触目惊心。其实在这背后不得不让我们引起深思,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安全行车,保障生命安全?

事件反思

总的来讲,小型轿车在重型货车面前基本“不堪一击”,所以准确的来讲,在路上行驶时驾驶重型货车的司机需要格外的小心。无论是自己无心之失,还是说车辆故障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

而所有的车辆都必须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宁愿多等一分钟,不争抢几十秒!这是行车人最忌讳的话题,同时也是最担心的问题!有一些事故往往都是因为抢灯所造成的,这根本就没有必要!如果没有紧急的事情,为何非得去增强那么几十秒的时间呢?

(图片与内容无关、仅供参考)

没有必要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去冒险,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不容有任何疏忽,一旦以身试险,悲剧酿发,是没有回头路的!


.一家六口2死4伤”湖北一私家车与罐车相撞,一半车身粉碎,怎么回事啊?

交通事故几乎上天天都有,每次听了以后,大家都觉得非常的痛心,但是为什么仍然不能引起司机朋友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代步工具,就是因为人类能够越来越熟练的掌握,所以越来越掉以轻心。但是每一次交通事故,轻则使人受伤,车辆撞坏,重则发生人员伤亡。所以奉劝每一位上路的司机朋友,都能够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这样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湖北荆州又上演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据报道,一辆白色的私家车和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相撞。当时私家车里载着五个人,连司机一共六个人。大货车内只有曾某一个人。

两辆车相撞后,轿车上的一个人当场死亡,还有一个抢救无效死亡,另外四个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伤,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两辆车相撞的十分的严重,挡风玻璃完全破裂。从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来看,当车辆发生相撞以后,轿车的安全气囊并没有正常弹出,也就是说,前排的乘客并没有按照交通规则系好安全带,或者车辆存在故障。据警方透露,轿车的六个人是一家人,当天正是要驾驶车辆出去游行。目前具体的交通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每一次交通事故都是双方或者是多方不遵守交通规则,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如果每一个司机朋友都按照交通法的规定,正常的驾驶机动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严重的车祸。但是总是有破坏这种规则的司机,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都是按照严格的要求进行考核拿证,按理说都是经过了专业的训练,为什么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们的安全意识有问题。驾驶机动车本来就是要做到文明礼让,宁等三分钟,不抢一秒钟。司机朋友应该时刻谨记,她坐到驾驶位上,肩膀上已经不仅仅是他一个人,而是一车人的生命,所以更是应该谨慎。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2死4伤,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就这样的毁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可能就是那么短短几秒钟,就剥夺了两个人的生命。

据目击者称,当时情况十分的恶劣,轿车里当时还有清醒的人,满脸鲜血的哭喊,十分让人揪心。这么多起交通事故,为什么仍然不能引起司机朋友的重视,希望每一位上路的司机朋友,能够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减少这种悲伤事件的发生。



首先,该私家车刚从高速公路上驶进工业园建设路,他这时的车速因为刚从高速入口进入,所以是不是没有把握好。其次,大型的油罐车的车速一般都非常快,就像个风火轮一样,一啸而过,每次在道路上遇到这种大卡车,我都很担心它会不会撞上我,所以遇到这种类型的卡车,私家车是不是得离这个大卡车远一些。最后,可以肯定地是小轿车超载了,本来是限坐5人,但是实际上却坐了6人。

双方路过交叉口都没有减速慢行导致的车祸,导致轿车和罐车相撞,而且轿车的安全气囊还没有弹出,才造成死伤过多的。

目前原因还没有调查出来,出外面真的要注意交通安全,小心的驾驶。案发现场哭声撕心裂肺,让人揪心, 相关部门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者,目前,4名受伤人员在医院接受救治,暂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家六口2死4伤”湖北一私家车与罐车相撞,一半车身粉碎,怎么回事啊...
答:事故梳理8月1日,湖北荆州发生的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当天上午9点多,在公安县杨家厂镇仁和公园高速出口处,一辆白色的奥迪轿车与罐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四人受伤,奥迪汽车一半都已经粉碎。据悉:林某(男,仙桃人)...

一家六口自驾海螺沟坠落河床,致2死4伤,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_百度...
答:也有很多人是用自驾游的方式来到这里,但非常不幸的是,有一辆车子突发意外直接掉入了河床当中,这个车子里面是一家6口,车子掉下去之后直接造成了2死4伤的严重事故,

四川海螺沟,一家六口自驾坠落河床致2死4伤,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_百 ...
答:事故初步怀疑是司机操作不当所致。交通部门经常会做出各种宣传提醒市民开车需谨慎,但是总有一些人开车的时候疏忽大意,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在四川海螺沟景区,有一辆7座车坠落河床,结果导致两人死亡4人受伤,受伤的乘客...

一家六口自驾四川海螺沟坠落河床,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如何?
答:这一家人应该是开着车子准备出去自驾游,但是没想到却在路上遭遇到了这样的惨痛事故,这次直接掉到了河床下面,合成深度也是极高的,差不多有五六米,而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掉下去,伤害力极强,唯一的小孩子是受到了比较轻...

湖北一高速高架桥垮塌致4死,这起事故背后暗藏了哪些安全隐患?
答:这件事情,目前已经造成了4死8伤。事情的背后也让我们看到了很多细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第1个就是桥梁设计结构的问题,第2个就是关于车辆超载的问题,第3个就是相关部门检查疏忽的问题,第4个就是交通规则的问题。接下来...

一家人自驾四川坠河床致2死4伤,造成此悲剧的原因是什么?
答:撞车两次死伤也是让每个人感觉到非常的心痛的,造成这个悲剧的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不过从相关的报道中我们也可以得知车辆并未掉入峡谷,只是从路基下面的陡坡翻了下去,没有想到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

致2死4伤 重庆一车辆失控
答:肇事司机黄某已被警方控制,当地多个部门已经介入处理此事。快讯详情 近日,重庆发生一起车辆失控致2死4伤的交通事故,引发众多关注和热议。据悉,这起事故发生在7月8日,一名56岁男子黄某在驾驶一辆轿车时,因操作不当,...

湖北交通事故致4死9伤,对此你怎么看,面对交通事故频发,应该怎么办...
答:4、车辆超载的现象增多有一些驾驶员因为怕大白天驾车太热了,就借着零晨、夜里时间范围多拉快跑。那样,一是能够填补大白天并没有载货的财产损失;二是能够分开交管部门的查纠的时间;三是受经济发展利益的推动,人歇车不歇,...

重庆石柱一车辆失控 致2死4伤 肇事司机已控制
答:7月8日19时19分,重庆市石柱县石家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黄某(男,56岁)驾驶一辆轿车在石龙村一小区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路边行人相撞,致2人死亡、4人受伤。接报警后,石柱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目前...

陕西一家6口乘车坠入汉江4死2伤是怎么回事?
答:8日上午,微博网友@知安康 发布消息称,6日晚,安康旬阳县构元镇一面包车坠入汉江,一家6口4死2伤。8日,微博@知安康 发布了一份《构元镇境内发生一起车辆坠河事故》通报显示,旬阳县新闻办公室2月7日通报称,6日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