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艺(游戏)厅国家对其的有关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游戏游艺设备法律规定 不要复制

以前是禁止外资销售。《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游艺机。第九条 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要有正式的铭牌,铭牌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通知,调整上海自贸区内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规定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这意味着我国长达13年的游戏机禁售规定正式解除。
想销售游戏机,得取得许可证。看明白没。销售的产品得有合格证及相关说明。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桌(台)球、电子游艺、健身、跑马、射击等各类游艺(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在上述场所进行游艺(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游艺(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场所与中小学校大门的距离,须在二百米以外。
  (三)桌(台)球厅(室)的面积必须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台间距离在一点五米以上,电子游艺厅(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游艺机间距要合理,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操作;射击场(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射程在五米以上;健身房的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跑马游乐场周长在四百米以上。
  (四)符合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有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防疫标准。
  (六)桌(台)球的球、杆、台案要符合标准。
  (七)有性能良好、合乎标准的游戏机,操作距离须在一点五米以上,操作者与荧屏间须有固定的隔离设施。
  (八)射击游艺活动只准使用汽枪,使用的汽枪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使用证。
  (九)跑马游乐场的马匹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配备马鞍、马蹬,场内有固定的护栏和看台。
  (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其它各类游艺(乐)场所的开办条件,可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游艺(乐)活动场所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向当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市或所在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领取《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领取《卫生合格证》。
  (四)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卫生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本市城区开办健身、跑(赛)马、水上游乐场所的,须向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上款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从事各类游艺(乐)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规章制度健全,并张贴在场内明显处。
  (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四)维护好场内秩序,保持环境整洁,空气良好。
  (五)每天开业前要对室(场)内各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六)禁止以任何手段引诱、哄骗、强迫、纵容少年儿童参加游艺(乐)活动,除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无家长带领的少年儿童进入电子游艺厅和跑马游乐场所,中小学生每次上机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分钟。
  (七)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电子游艺电路板、游戏卡、游戏带。
  (八)射击用的汽枪要随枪携带枪支使用证,射击时只准使用毛缨弹,禁止使用金属弹。
  (九)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放射性的物品。
  (十)不得影响周围机关、单位、学校、居民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第八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休业、停业、复业、变更经营地点、增加营业项目、扩大经营范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更换负责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九条 凡从事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须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根据《游戏厅管理条例》规定,游戏厅必须在有关部门的许可下经营;游戏厅必须设置经营执照、经营场所、营业时间、游戏项目、收费标准和游戏规则等明细公告牌,并向用户提供游戏操作指南和消费提示等服务。此外,游戏厅还必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合法性和规范化,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游戏厅不得让未成年人参与涉及赌博和奖金的游戏项目,对于未成年人投入的游戏费用,游戏厅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中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游艺厅管理条例,不同省份和城市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游艺厅需要注册和备案,并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规定。此外,游艺厅要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进入,保证营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在某些地方,还会限制游艺厅的营业时间和经营项目,例如禁止赌博、色情、暴力等游戏。

我发给你哦,我刚参加完税收筹划培训!
税 收 筹 划
第一讲 税收概述
一、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歩演变而耒的,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一)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的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 关税。主要是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 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一) 税务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二)地方税务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三、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项目: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卷交易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征管项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征管的部分)原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由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修订),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通知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 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 地方政府分享25%

(2)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3)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4)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
%,地方政府分享40%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 证巻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第二讲 增 值 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一、 征税范围
(一)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二)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行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如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提供的的运输业务;应收票据对方贴利息等。
(五)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其销售额与营业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 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1、 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
2、 零售、批发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
(二)一般纳税人
1、 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2、 生产型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转为一般纳税人。
3、 商贸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下期才能抵扣;企业按每次领购数量不能満足当月经营需要,可以再次申请,但必须按上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交增值税,预交的增值税可以在本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 税率
(一) 基本税率 17%
(二) 低税率 13%
(三) 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4% ;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6%
四、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确认
(一)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押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1、 折扣销售(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给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另开发票,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扣除。
2、 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优惠):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计税。
3、 销售折让(是由于销售发生后由于货物的品种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4、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除外)
5、 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6、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指购销双方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
双方都 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7、包装物押金:
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金,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逾期未退或一年以上的押金作价外收入并计销售额计税。
8、旧机器、旧机动车销售: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四、 进项税额计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根据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中扣除
4、 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按运费(包括建设基金)
金额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准予在当期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按规定申请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 使用增值税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一) 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二)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凭证,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开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三) 巳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如果该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上述(二)的项目>应在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国外耒料加工复出口、进料加工国内结转、存货盘亏毁损等
(四) 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不符、只取得记账联或抵扣联)
(五) 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无专人保管、无专门存放场所、未按要求装订成册,擅自销毁基本联次、丢失发票、损毁专用发票等)
(六) 不得随意开具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19项),应于退税申报下期的增值税申报表15项及时申报
六、 税收筹划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工业性加工,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一年后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额特别高的企业,(经测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第一年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较多企业可考虑单独成立企业为产品销售提供劳务,在交纳增值税企业,能区分纯劳务服务的工程,应单独核算劳务成本。
如: 为本企业提供产品运输服务较多的企业,单独成运输服务企业;在交纳增值税企业将纯劳务服务工程单独核算,可将17%的税率降为3%,也可考虑委托运输部门送货。
(三)产品全额出口生产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自首笔出口一年后可以退,新办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抓紧小批量第一笔货物出口,人为缩短退税期限;在一年内可将50%货物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税务上为内销),一年后由企业全部自行出口。
(四)目前,国家巳对所有企业开放进出口权,只要办理好海关注册登记等手再由企业全额自行出口续,即可,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将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改为自行出口
(五)国外进口材料复出口,出口方式的选择。经测算,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大于”为生产该批货物在国内采购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时,应选择“耒料加工”出口贸易方式(税法规定不征不退),反之,则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税法规定免抵退税)
(六)境外供货商和销售商是同一家时,可在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下注明“进料对口”,在收汇核销时提供进口报关单差额核销,减少资金流量。
(七)“国外料加工”和“进口材料国内结转”以及其他免的、税项目,进行单独准确的成本核算,可减少进项税额转出。
(八)购入的新机器设备发生转让业务时,购入的进项不能抵扣,转让的销项税是17%,
我们应该考虑使用半年后再出售。

第 三 讲 营 业 税

营业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 有关规定
(一) 交通运输业
1、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5大类
2、税率 3%
3、计税依据 (1)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个业承运,以全程运费减去给承运企业运费后余额为计税依据
(2)从事联运业务(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二) 建筑业
1、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2、税率 3%
3、计税依据
(1)总承包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2)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3)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
1、 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耒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 的经济利益的活动
2、税率 2003年1 月1日起为 5%
3、计税依据
金融:
(1) 一般贷款业务 以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为营业额
(2) 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营业额
(3)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以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
(1) 初保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
(2) 储金业务:(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保险期満将本金返还被 保险人)
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领储金平均余额 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3) 保险业开展无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 邮电通信业
1、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2、税率 3%
3、计税依据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客户提跨省的出租业务,受理地区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参于部门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参于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合作方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文化体育业
1、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2、税率 3%
3、计税依据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
1、是指为娱乐活动的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供服务的业务。
2、税率5%-20%的幅度税率,从2001年5月1 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计税依据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
(七)服务业
1、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税率 5%
3、计税依据
(1、)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余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5)旅游业组织境外旅游,境外由其他团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的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旅游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额。
(7)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某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水、电、燃气以及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税收优惠
(一)根椐《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供的教育服务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根据国家其他关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有选择列示)
1、单们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4、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以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税
5、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力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以下)。
8、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税收筹划
(一)娱乐业分别不同税率,进行营业收入的明细核算,可节税
(二)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的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可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全额交纳增值税。
(三)把转让不动产改为投资不动产可免交营业税

第 四 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新旧税法过渡
本法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和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即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三、税率

太多了,不能发,你给我邮箱吧.

关于游艺(游戏)厅国家对其的有关规定?
答:一、设立 1. 娱乐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如投资人员需无犯罪记录,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学校等附近,使用面积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等。2. 娱乐场所的设立需要经过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投资人员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等。二、经营 1. 娱乐场所不得提供违法内容,如赌博、毒品、...

关于游艺(游戏)厅国家对其的有关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桌(台)球、电子游艺、健身、跑马、射击等各类游艺(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在上述场所进行游艺(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

vr游戏厅相关法规
答:根据《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6月24日生效;下称“《审核办法》”)的规定,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在经营场所配置游戏游艺设备提供给公众运行游戏使用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娱乐场所都有哪些?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

国家法律对居民区开设的餐饮、娱乐等场所是否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法律对居民区开设的餐饮、娱乐等场所有关于备案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例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答:【条目1】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时间,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沉迷于电子游戏。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
答: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游戏游艺产品,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一)传播有利于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三)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解读
答: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酒吧、茶吧、咖啡厅、饭店、网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这些场所虽然也有可能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
答: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第四条 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