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5-01-11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10-50元2.汇编:每千字3-10元3.翻译:每千字20-80元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第八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中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第九条 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版税率:(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十条 一次性付酬标准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第十二条 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第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四条 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第十五条 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 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 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第十七条 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十八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第二十条 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 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刊登作品的通知时限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报酬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这里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摘的除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交。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一)中心负责收转的是报刊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应付的报酬。报刊转摘图书上的作品,或将报刊、图书上的作品编辑出版图书,按著作权法规定,均应取得作者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二)作者发现作品被转摘后,应及时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作品名称、转摘报刊等情况告知中心,以便中心收转应付报酬。(三)中心每月对作者地址明确的报酬统一分配一次。中心扣除10%用于收转所需的开支。(四)为便于核查作者身份和计算机管理,报酬一律通过邮局直接寄给作者本人。一般不当面付酬,也不通过他人或原载报刊转交。作者关系人和原载报刊应协助提供作者地址,或告知作者直接与中心联系。(五)对合作作者,中心只将报酬寄给合作作者之一,由合作作者协商分配。(六)除国家版权局另有规定外,报酬标准为2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七)中心不负责样刊的转递工作。作者索要样刊需与转摘报刊联系。(八)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使用报酬收转事宜,应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九)转摘报刊如未按法律规定,在转摘一个月内向作者支付报酬,或将报酬寄送中心转交,作者可委托中心代为追讨,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则应提交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中心不予受理。

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摘的除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交。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一)中心负责收转的...

转载报纸文章,是否有法律风险?若有,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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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简介
此外,本书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深入剖析,从操作层面为读者提供了具体指导。包括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掌握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方法。最后,本书还附有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关于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事项的说明,对于出版、媒体等行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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