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指什么?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算聚众淫乱吗?
某市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酒后发生性关系,这属于犯罪吗?是哪一种犯罪呢?其实这并没有构成犯罪。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有网友说是聚众淫乱罪,那么,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呢?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又有人疑惑了,那不是有强奸罪吗?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发生亲密关系,并没有构成聚众淫乱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该行为的不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应该坚决抵制,先不说卫生问题大,寻求刺激也不觉得尴尬吗?而且把家里弄得乱七糟八的,今后还要怎么生活,真搞不懂现在这些人想的些什么?
什么是聚众淫乱?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大部分文献说三人以上才算聚众,所以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就已经算是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罪始于1997年,以条文明定的形式,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也就是以前的流氓罪,比如如街头打架、调戏妇女、男女不雅接触等等,后来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后,慢慢的用一些更为具体的罪名来代替流氓罪,所以就出现了聚众淫乱罪。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跟同行年没关系,只是多位性聚会或换偶活动。
聚众淫乱行为有两大特征,首先是聚众行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然后是淫乱行为,这已经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三个及以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也属于聚众淫乱。
社会学界对于聚众淫乱罪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如有学者认为,“聚众淫乱”的性活动没有受害者,只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公民基于对身体的所有,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的身体。 社会公众对于“聚众淫乱”是否构成犯罪,也有不同的认识。赞成构罪的人们认为,基于道德、国情和防止性病传播等多种角度,此罪存在有其合理性。反对者则认为,成年人之间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法律应当置之事外。 如果取消了这一罪名,那么聚众淫乱会大量增,违反了社会习俗,按照这一逻辑,刑法应当制裁不结婚和不生孩子的人,因为社会习俗是主张人人都结婚和生育的,为什么不惩罚呢?
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是会产生感情的,突然的离开是会让大家非常挂念的,突然的到来也是让大家欣喜。近年来有好多的学生会选择新疆,西藏,想去支教,但是他们在回来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种非常恋恋不舍的情绪,他们舍不得自己在这里挥洒了两三年的青春,舍不得这样一群质朴的孩子们。正是因为时间的羁绊,感情的磨合,会让大家对有些人对有些事会非常的挂念。但是最近社会出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校长要被调走,但是没人为他送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行为呢?
我觉得自然是有原因的,首先不为校长送行可能是出于官方的考虑,毕竟如果大规模的学生送行,可能会对校长的发展也不是很好。校长被调走,应该是去一个更好的地方得到发展,学生们感到高兴,老师们也会感到欣喜,但是这种开心并不一定是要表现在行为上,也可以从心理上为校长感到开心。也许我们看到的是全体师生并没有为校长送行,但是实际上,也许同学们老师们,校长做了贺卡,表达了感谢!当然可能还有另一方面的考量。
校长这样的一个职务在学生的群体来说都是比较难以接触到的,所以学生可能会对校长没有过多的感情,可能也不如向任课老师那样更加亲切。所以校长的离任可能对学生来说并不是那么的重要。甚至与我而言,在我上学的时候,换了好几个校长,我也都不太会去关注是什么样的人。所以这也可能是更多的学生对校长没有更多亲切感的原因。如果说是自己的任课老师,要离开学生们,可能会感到惋惜,甚至是不开心。是因为平时会更多的接触到这些老师,这些老师也会在给同学们上课的过程中与大家熟识。但是校长就不是一个这样层次的人。再加上校长的身份,本来就是由市里省里或其他地区平行调来,或者是直接调来的,调动的情况也都是由上级决定,所以学生对此也是毫无知情。 如果把所有的事情一定要去上纲上线的去讨论,非要说校长离职学生一定要去送行,我想也是大可不必的。学生有学生的工作那就是学习,校长有校长的工作那就是管理,校长听从上级的安排,学生听从老师的管理。大家的身份不一样,职务不一样,所要完成的事情也不一样。送行这种形式化的活动,我想其实也没有必要再大规模的开展。首先一是不利于校长个人的发展,二是对学生学习的状态也会有所影响。所以对于校长要调走,学生没有送行的这件事情来说,完全不需要进行更加深刻的批判。
不算,根据刑法中对聚众淫乱罪地定义写地很清楚,最核心一点是是否在公共场所。是否此行为违反了公共场合地秩序,在自己家中甚至在酒店开房都不算是聚众淫乱,算道德不齿。
聚众淫乱是指聚集男女多人(3个人以上)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而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算是秘密的聚众淫乱。
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都被认定为聚众淫乱,所以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就已经算是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指什么?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算聚众淫乱吗?
什么是聚众淫乱?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大部分文献说三人以上才算聚众,所以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就已经算是聚众淫乱!聚众淫乱罪始于1997年,以条文明定的形式,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也就是以前的流氓罪,比如如街头打架、调戏...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酒后相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行为。本罪侵犯法益为公共秩序。犯罪构成要件无地点要求,但地点影响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案例中,四人行为虽违反社会公德,但未在公共场所进行,缺乏法益侵犯性。聚众淫乱罪构成条件包括人数要求和淫乱行为。案例中,三人为三人,基本符合人数要求,但四人实际淫乱行为...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发生亲密关系,为何没构成犯罪?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发生亲密关系,并没有构成聚众淫乱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该行为的不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到底发生什么事构成犯罪?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发生亲密关系,并没有构成聚众淫乱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该行为的不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两对夫妻荒唐事(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
因此,本案中,两名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为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刘某与黄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
两对夫妻酒后在家中互相发生性行为,是否犯法?
然而,他们的行为是否触及了聚众淫乱罪呢?聚众淫乱罪通常涉及在公共场所的非法性行为,且需多人参与。虽然四人确实进行了性行为,但家庭的私密性排除了公共场所的要求,且没有第三方的存在,因此,他们并未触犯聚众淫乱罪。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而两对夫妻的行为并未侵犯到社会公共秩序,所以...
聚众淫乱指什么?两对夫妻周末在家发生关系算聚众淫乱吗
正是因为时间的羁绊,感情的磨合,会让大家对有些人对有些事会非常的挂念。但是最近社会出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校长要被调走,但是没人为他送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行为呢?我觉得自然是有原因的,首先不为校长送行可能是出于官方的考虑,毕竟如果大规模的学生送行,可能会对校长的发展也不是很好。校长...
夫妻在宾馆“互换老婆”,说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如何定性?
关系淡了,是因为两个人相处时间长了,就知道对方的想法了。那么,如何能够让夫妻之间的关系,甜如蜜呢?很重要的是,在夫妻间交流的时候,给予一些小惊喜。生活需要仪式感,在对方过生日的时候,给他(她)创造一个小惊喜,夫妻之间的关系,就会更甜蜜。有人说,中年夫妻过生日,也就是吃吃喝喝。只...
四对夫妻网约多次,在酒店互相发生关系被判刑二年 ,你认为合理吗?
那么就题目所表述的情况状态来看。这四对夫妻应该是在宾馆的房间内,以三人以上的形式相互发生关系,而构成了触犯聚众淫乱罪的。而如果这四对夫妻,是以一男一女两人的状态在各自的房间内发生关系。应该也只能是属于一种通奸行为了。而我国在97年就已经在刑法中,将通奸罪这一罪名废除了。而我国现行的...
对参与散布淫乱的处罚
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鄙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淫乱的行为。《刑法》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