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一般由各地市制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绿化市容局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识。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告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信息管理平台,纳入智慧城市管理,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设区、控设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在合理位置规划不低于总量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广告位。第九条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容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广告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牌匾标识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牌匾标识;

  (三)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牌匾标识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四)一个单位或者经营户一般只能设置一个牌匾标识,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五)禁止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牌匾标识。第十三条 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受让人。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设置。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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