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9.公路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2
关于公路PPP项目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XX省交通运输厅在《公路PPP项目投资协议》中进行了很好的归纳总结;涉及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以及政府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有:

(1)监督权(包含知情权、检查与测试权、承包商选取的监控权、公司参股权、项目审计权、独立否决权);

(2)介入权(包含特定情形下的介入、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时的介入);

(3)项目变更权;

(4)其他。

2.甲方的义务有:

(1)补助 、(2)协调审批、(3)保持项目唯一、(4)交通设施配套连接、(5)补偿义务

3.乙方的权利有:

(1)合理收益权 、(2)退出项目的权利、(3)建设承包权、(4)其他

4.乙方的义务有:

(1)投资(包含认缴资本金、投资控制、运营成本控制);

(2)融资(包含建设期融资、运营期融资);

(3)股权稳定;

(4)接受监督及检查;

(5)保证(包含移交保证、项目公司履约保证、履约保证);

(6)按期开工。

5.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组建

(2)项目公司股东会

(3)项目公司董事会

(4)经营管理机构

6.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股东权利、监理机构组建权、承包人选择的监管权

义务:监督义务、协调义务、其他义务

因相关文本不是正式出版资料,现摘要附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附录:XXXXXX高速公路投资协议 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 项目概况

(一)概况

(二)合作模式

(三)合作范围

(四)合作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

(六)运营养护要求

(七)服务质量要求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监督权

1.1 知情权

1.1.1 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1.1.2 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与本项目建设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资料、建设经营计划和报告、承包(服务)合同、项目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经营相关的资料。

1.1.3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等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

1.2 检查与测试权

1.2.1 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派员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包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公路养护、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环境、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考核。

1.2.2 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抽样测试。

1.3 承包商选择的监控权

除乙方或其内部成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自行承担的工程和服务或自行提供的货物,其他工程和服务、货物应在甲方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发包。

1.4 公司参股权

1.4.1 XXXXXX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乙方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建项目公司,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4.2 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和权益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代表进行 更换,但更换后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具备原出资人同等以上的履约能力。

1.4.3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或其内部成员持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4.4 在不影响项目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政府出资人代表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1.5 项目审计权

1.5.1 在项目合作期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本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1.5.2 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纳入动态审计、造价监督。

1.5.3 将项目审计结果应用于本项目绩效考核。

1.6 独立事项否决权

1.6.1 基于项目质量和安全考虑,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否决。

1.6.2 基于公众通行服务需要,对项目建设标准及范围调整的否决。

1.6.3 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本项目建设、经营事项的否决。

1.6.4 基于农民工工资和资金支付安全考虑,对项目资金支付的否决。

2. 项目介入权

2.1 特定情形下介入

2.1.1 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可以介入本项目,进行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2.1.2 本项目范围外上述情形发生后,甲方应向项目公司补偿因为甲方介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损失的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补偿;本项目范围内上述情形发生后,甲方不予补偿;

2.1.3 甲方介入项目的,应提前将介入事项通知项目公司,紧急情况下,应在介入事项发生后 48 小时内向乙方进行说明介入原因。

2.2 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下介入

2.2.1 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期(不少于 180 日)内仍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甲方可以介入本项目,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2.2.2 若项目公司发生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期(不少于 180 日)内仍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甲方可以介入本项目,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2.2.3 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违约责任方承担,甲方享有追索权。

2.2.4 若甲方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2.5 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无偿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批文、资料及无形资产。

2.3 除 2.1 和 2.2 界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应介入项目公司或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

3. 项目变更权

3.1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基于交通发展和便民需要,在不改变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有权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

3.2 由于本协议 3.1 款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增加的费用在人民币 2 亿元以内的,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项目设计概算中,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人民币 2 亿元以上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处理。

3.3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社会资本退出时限和收费期延长期。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确定的评估条件,甲方与项目公司应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每10 年进行 1 次评估,最后一次评估为收费期届满前 12 个月,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临界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时应予以加评,以确定具体时限。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达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的时间点,即为社会资本退出时限,亦为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就项目公司收益的结算日。

合作期届满时,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小于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甲乙双方根据最后一次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协商确定收费期延长期限。

4. 其他

4.1 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4.2 享有政府出资人代表享有的项目收益。

4.3 享有政府、法律及本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补助

本项目不给予任何补助。

2. 协调审批

2.1 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需政府解决处理的相关事宜。

2.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XX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办理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加快相关审批进程。

2.3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 30 日内,与项目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

(1)项目公司已设立,并满足甲方要求;

(2)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合作履约担保;

(3)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及将本项目纳入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

3. 保持项目唯一

除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前国家、XX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严格控制审批建造本项目左右侧间距不大于 25 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公路标准或其以上的竞争性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经常性严重堵塞除外。

4. 交通设施配套连接

协调解决与其他高速公路及交通道路及设施的连接事宜,便于项目联通及交通汇入。

5. 补偿义务

当触发乙方退出情形时,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补偿,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6. 其他

政府、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合理收益权

1.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依法获取本项目投资收益。

1.1.1 根据合作项目合同规定,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达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前,乙方全额享有项目公司收益;在实际运营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达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对应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后,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就项目公司收益结算后,不再享有项目公司结算日之后的收益。

1.1.2 根据合作项目合同规定,若在合作期内,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小于最低需求交通量(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时,甲乙双方根据最后一次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协商确定收费期延长期限。

1.2 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政府出资人代表持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4 在项目运营期内,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获取收益。

2. 退出项目的权力

2.1 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项目:

2.1.1 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在乙方限期(不少于 180 日)内仍无法自行完成整改。

2.1.2 经XX省人民政府同意,甲方主动选择合作终止的。

2.1.3 发生不可抗力,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

2.1.4 合作期届满时,全周期内实际交通量与其他收入之和小于最低需求交通量(工可预测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例))的。

2.2 触发乙方退出情形后,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2.2.1 发生 2.1.1 和 2.1.2 项情形时,项目公司将按乙方减持项目公司股权对乙方进行补偿。在建设期,补偿款项按照项目公司实收的乙方认缴的本项目资本金计算;在运营期,补偿款项按照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乙方减持的项目公司股权计算。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现状和剩余的收费期及其预期损益进行评估。

(2)发生 2.1.3 项情形时,项目公司将按乙方减持的项目公司股权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款项按照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乙方减持的项目公司股权计算。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现状进行评估。

(3)发生 2.1.4 项情形时,项目公司将结算日之前的收益全部结算给乙方。

2.2.3 乙方全部退出项目后,甲方将乙方提交的社会资本履约担保的剩余额全额退还。

2.3 乙方领取补偿或结算款项后,立即全额丧失项目公司股权。补偿或结算款项的支付方式由三方协商确定。

3. 建设承包权

3.1 如乙方或其内部成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能够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自行承担。乙方或其内部成员承担施工任务的,不得同时承担监理、试验检测、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和项目交(竣)工检测等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任务;不承担施工任务的社会资本或其他联合体成员、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在此列。

3.2 乙方或其内部成员可以依法采用专业承包或多专业总承包。采用多专业总承包的,有权直接对外进行依法专业发包。

4. 其他

4.1 与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组建项目公司。

4.2 依照法律及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投资

1.1 认缴资本金

1.1.1 项目资本金不小于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 20%,最终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包括工可批复意见、融资合同等)确定。乙方认缴项目资本金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金额以外的全部(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认缴项目资本金XX%;成员一认缴项目资本金的XX%;成员……认缴项目资本金的XX%;)。项目资本金不随项目总投资的变动而变动,项目批复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部分全部视为融资资金。

1.1.2 项目资本金应按照相关约定分期足额注入到位。

1.1.3 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工作,确保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全部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1.1.4 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不得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1.2 投资控制

1.2.1 应协助项目公司按照项目批复的工可估算总投资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除按约定由甲方或丙方承担的费用外,最终总投资超过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超出部分(包括项目建设期内工、料、机等单价变化)由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

(1)将超出部分注入项目公司,但不得依此收取该部分资金的收益和成本。

(2)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应在承包费用中进行扣减超出部分。

1.2.2 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服务功能等方式降低项目总投资。

1.3 运营成本控制

乙方应协助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运营成本做好项目运营成本控制,实际运营成本高于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运营成本的,超出部分(包括运营期内工、料、机等单价变化)应由乙方向项目公司注入,但不得依此收取该部分资金的收益和成本。

2. 融资

2.1 建设期融资

2.1.1 乙方应充分发挥其金融资源优势,全权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多渠道融资,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融资成本,融资周期不低于 25 年。

2.1.2 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无法获取或全额获取项目融资的,乙方应依法依规全额为项目公司落实融资事宜,确保资金链连续,且应保证项目公司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后 180 天(或甲方批准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本项目的有效的融资合同。

2.2 运营期融资

项目运营期内,若出现流动资金缺口,且项目公司无法自行筹集的,乙方应依法依规全额为项目公司提供辅助措施,以保证项目的正常经营。

2.3 乙方为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等资金的,可以计取资金成本,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4 乙方应无偿免除甲方、丙方和政府出资人代表为项目公司获取融资提供辅助措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资本金注入、股东借款、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等。

3. 股权稳定

3.1 本体股权限制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保持其内部股权稳定,其内部股权发生变更前,应书面通知甲方,获取其同意。

3.2 项目公司股权限制

3.2.1 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亦不得进行项目公司内部股权调整。若乙方股东成员存续时间不足 30 年,除通过合法方式实现退出或无偿退出以外,在该成员减持项目公司股权时,乙方牵头人应对该成员所持的股权进行收购。

3.2.2 在项目经营期内,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以转让或调整项目公司内部股权比例。

4. 接受监督及检查

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5. 保证

5.1 移交保证

除合作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

5.2 项目公司履约保证

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履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履约,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3 履约保证

5.3.1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在项目合作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

5.3.2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合作期届满后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

6. 按期开工

6.1 计划本项目于 20XX 年XX 月 XX 日前或甲方批准日期前全面开工建设,建设工期 4 年。

6.2 如因建设程序、国家经济政策影响,使得融资或开工无法顺利进行,经甲、乙方协商后可延期开工和交工。

7. 其他

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项目公司

(一)项目公司组建

1. 组建方式

1.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同股同权、同股不同利”的方式共同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1.2 乙方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公司章程,项目 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认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1.3 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 438 号)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在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按相关要求通过备案;

1.4 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派驻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体人员安排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派驻的人员应满足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的需要。

1.5 项目公司的股东代表及其员工不得在设计、施工等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兼任中层及其以上领导职务。

2. 注册资本

2.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甲方批准。项目资本金扣除注册资本金后,应以资本公积方式进入项目公司。

2.2 注册资本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各成员同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3. 注册地点

项目公司注册地点应为经甲方同意的项目所在地。

4. 经营范围

4.1 投资建设本项目;

4.2 经营管理本项目,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车辆收费;

4.3 经营管理项目公路所属的公路设施、公路附属设施;

4.4 经营管理项目公路沿线许可范围内的广告、餐饮、汽车旅馆、商店零售、汽车及机电维修、汽车配件、充电桩、燃油料销售及公路工程等相关服务业务。

4.5 其他经甲方批准的经营业务。

(二)项目公司股东会

1. 表决权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项目资本金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2. 股东会决议

2.1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决议事项内容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2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议所代表表决权 2/3 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但政府出资人代表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2.3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三)项目公司董事会

1. 董事会组成

1.1 董事会由股东共同委派人员组成,设董事长。

1.2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 董事会决议

2.1 董事会决议分为一般性决议和重大决议两种,决议事项内容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2 董事会重大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全部同意方可有效。

2.3 一般性事项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2/3)以上的董事同意即为有效,但政府出资人代表派出董事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四)经营管理机构

1. 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

2. 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职权。

五、政府出资人代表

(一)权利

1. 股东权利

1.1 经XX省人民政府同意,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项目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圆(¥XXXXXXX万元),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缴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固定不变,不随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变动而变动。

1.2 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按照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2. 监理机构组建权

若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有权配置监理人员直接组建总监办对项目实施监理工作,但应经甲方同意,并将组建的机构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 承包人选择的监管权

乙方或其内部成员采用多专业承包项目工程、服务、货物的,并依法对外进行专业发包的,有权对其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义务

1. 监督义务

1.1 作为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政府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向甲方报告。

1.2 在参与项目公司相关事项决策过程中,应从政府角度出发,自觉维护政府、甲方、丙方和社会公众利益。

2. 协调义务

2.1 协助项目公司协调项目沿线地方关系,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2.2 充分发挥金融资源优势,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多渠道融资,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融资成本。

2.3 无条件接受甲方就政府出资人代表身份的更换。

3. 其他义务

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合作期届满后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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