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标、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橱窗、霓虹灯、实物造型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的审定工作。
  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审定,并经属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根据城乡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分区控制,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对设置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进行分类控制。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提出修订报告,评估周期不超过5年。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相应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提倡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照明路灯灯杆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利用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利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围墙、围栏;
  (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九)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十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二)在橱窗上张贴平面广告,或者在橱窗内堆放杂物;
  (十三)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建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第六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第二章 发布准则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第九条 下列情况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 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五)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七)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二条 在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经营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在八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主需要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进行设计、制作、设置,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登记批准后方可发布。
  需要在自有场地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内容必须与设置者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并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区域、路段、节点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三级控制,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的范围由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第五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第六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七条 因节庆、会展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临时性公益宣传和活动内容宣传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性宣传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第八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

  (二)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应当说明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三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在三级控制区内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答:第五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2修订)
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答: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在规划、布局、设置、美化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注重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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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修正)
答: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

昆明市墙体广告审批单位是哪
答:第五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期限、形式、数量、规格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