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进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6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背景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发帖人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2014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据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受虐男童已经得到了来自政府与社会越来越多的呵护,而作为直接施暴者的养母,也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南京市虐童案最终被曝光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于全国范围内成千上万被收养的孩子来说,他们当中还有多少人有过被家暴、被虐待的经历?或者说正在遭受着家暴和虐待呢 ?从这个角度来说,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在我看来,要反思当前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并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改进与完善,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收养行为发生之前;二是在对未成年人家暴和虐待行为发生之后 。在对未成年人的收养行为发生之前所要做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预防。具体地说,要对申请收养人的收养条件,收养资格进行严格而全面的认定,这个认定的过程,并非像现在这样,只凭申请收养人的一面之词或者是凭其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而必须深入到居委会、社区、家庭,对申请收养人的人品、性格,尤其是有无精神病史,有无暴力倾向等给予重点关注,对于有家暴和虐待前科的,应该坚决说不。一些地方在办理收养工作过程中,过于关注申请收养人的家庭条件、经济实力等等,而对其个人品德、性格等方面关注不够,这是值得注意的 。对于已经发生家暴或虐待未成人行为的收养者,除了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外,还要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养父母的监护权,把未成年人交给那些真正有能力、有资格给予他们健康成长空间的人或者是家庭。这种时候,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要听取、要尊重,但更多时候还是得优先考虑未成人的权益。像南京虐童案发生以后,这个孩子事后表示想继续跟养母一起生活,但我们在满足孩子诉求之前,首先得保证养父母不会再发生虐待行为,得保证虐待者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矫正,否则,就只能考虑通过正当手续变更收养人 。 在如何看待“虐童事件”上,至今还有不同的观点,这催人深思——从“虐童事件”到底应该收获什么?很明显,“虐童事件”的最大收获,是社会的关爱之心在成长。在钢筋水泥的“城市森林”中,人们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对于“十年邻居,对面不识”早已见怪不怪,也早已习惯于“路见不平,不管闲事”,以至于邻居发生小孩饿死、打死的惨剧还无动于衷。然而,这次却明显不同以往,被打的儿童从发现、举报到被送回老家,每一个环节都有“好事者”在其中参与,微信朋友圈更是为其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透过这个事件,人们发现,“爱管闲事的”多了,有正义感的多了,敢于和乐于对跟自己看起来没有关系的事件表态并行动的多了,这当然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但是,透过“虐童事件”,社会也应该思考:面对沸沸扬扬的热点事件,是否应该变得更加理性、成熟?诚然,不管是谁,乍一看到小虎身上那些伤痕,都不免义愤填膺,怒气冲冲,都不免有把恶母绳之以法、进而剥夺其监护权的想法。然而,作为“外人”、作为媒体,在冲动的同时恐怕还要有“冷一冷”、“等一等”的成熟和理性。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小孩教育上,有的父母可能采取了不适当的教育方法,这应该制止和教育,甚至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看其是否具有监护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但恐怕也不宜上纲上线,更不能没问清青红皂白就作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舆论判决” 。小虎被打的照片公布后,有人说这“灭绝人性”、“惨绝人寰”;有人断言其养母是一个精神有疾病的“恶母”;有的还以被打小孩生活在“高知家庭”为题,将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隐私一一公布;有的人认为发生这样的“虐童事件”,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不力”,等等。这些观点,显然有过于情绪化之嫌。从了解的情况看,小虎被打尽管看起来挺重,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灭绝人性”,事实上,小虎的养父母也很爱小虎,小虎事后承认养母教育得对,“并不恨养母”。退一步说,即便“虐童”属实,也只是极个别的极端事件,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更不能随意将公民的隐私抖落得一干二净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新媒体的介入下,一些偶然的事件很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面对这种事件,社会成员一方面应该拒绝冷漠,给予应有的介入和参与;另一方面应该保持冷静,以成熟、理性的态度看待事件。选择态度,适当行动,当是此次所谓南京“虐童事件”带来的应有收获 。 孩子不听话,家长进行必要的惩戒并无不妥,也是一种正常教育。但新闻中,这位养母的行为已经远超出正常教育的范畴,如此虐童行为令人发指。如果不是那位热心网友爆料,此事不知道还会瞒到何时?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养父母“高知”的身份备受关注。其实,在多数人的预期中,“高知”往往意味着较好的道德修养和较强的守法意识,这样的家庭更适合收养孩子。不过,这也给了一些养父母们免于公众质疑和审视的“特权”,此类的虐童案件更难被察觉和披露。其实,“高知”并不都是“高修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生长环境,此案就是一个证明 。此事在社会关注下,男童的养母已经被警方刑拘,这样的进展多少让人感到欣慰。不过,此案留给公众反思的东西并不少。在笔者看来,首先要反思的是将孩子当成家长私产的传统观念。从媒体的报道可知,养母虐童不是一时冲动的偶然行为,此前男童所在学校的老师就曾发现过至少两次。为何到了今日才被揭发?如果老师能在第一次发现的时候就报警处理,男童或许就可以免受后来的皮肉之苦。但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虐待家庭成员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而且,“孩子是自己的”打骂孩子又有何不可?外人很少也很难去干涉。孩子或是出于畏惧等原因,一般也不会主动去告发养父母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介入的可能性,造成不少虐待儿童行为被视而不见 。其二,按照《收养法》,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符合这些规定即可收养孩子。仔细看便可知道,这样的规定有些粗线条——准入门槛低。孩子被领养后,生长环境好坏也只能是听天由命。相比之下,有些国家对收养人的条件是苛刻的,准入门槛高。比如,除了收养家庭的经济能力评估,对于养父母的精神状况和心理状况等都会进行综合评估,即便是领养之后也会有定期回访等制度。一旦发现存在虐童等不适合收养的情况,就可以及时给孩子提供有效的保护。在另一方面,当前对于虐童入罪还存在争议。尽管刑法规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但让被虐待的孩子或者近亲去告发家长,显然是不大现实的。而这种“家丑”,家里人很多时候也不为外人说道。由此,不少受虐待的孩子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而且,长久来,“由谁来告发”虐童行为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虐童行为,不能总是依靠媒体来披露,媒体资源是有限的,过多报道也会让公众出现“审丑疲劳”。因此,从长远看,保护儿童不仅要依靠家长良好的道德修养,更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的保护制度。短期来说,最为迫切的是要在法律层面对领养儿童的家庭设置更为专业和严苛的审查门槛,以及领养回访制度 。

2015年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承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李征琴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综合评估,李征琴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杀、逃跑等对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办案检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其亲生父母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请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让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面对质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对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几点理由。
审查逮捕听证会上,多数人建议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针对网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听证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逮捕案件,向诉讼当事各方及社会公开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的一种办案方式。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实务当中总结出的较为实用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根据检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通常比较有争议或是敏感的案件会举行听证,以便更全面地听取归纳各方意见。
中央电视台报道,出席听证会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
黄琼花说,她给出的建议是不批捕。听证会上,辩护律师读了养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黄琼花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说,作出这样的决定,和李某致歉信没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这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黄琼花说,自己给出不批捕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主观恶性大不大,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黄琼花曾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她说,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受伤害的情况也属于比较轻微的。
“批捕还是不批捕,它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李征琴采取强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把她关在看守所。”黄琼花说,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应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上纠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是合理的。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也参加了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危害社会、是否会逃跑、自杀等因素,她也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南京检方还给出了另外两个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通报称,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检方指控称,“虐童案”的当事女主角、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李征琴认为鉴定程序有严重问题,在刑事立案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将其拘留。
9月28日庭审,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问题,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经公安部门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认为自己未构成犯罪。她承认自己对孩子进行殴打的事实,称“是因孩子经常说谎,我用抓痒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绳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后,李征琴表示没有查看过孩子的伤情,但认为自己“打得不重”。
庭审从上午9点半一直持续至晚上10点,连续12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暂时休庭,29日上午九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在28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征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取决于孩子伤情所达到的程度,而这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29日继续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喊叫哭闹,致使庭审中断两次。上午11时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李征琴情绪失控欲撞墙自杀,被当庭逮捕
2015年9月29日上午,庭审刚开始,李征琴对法官庭审直播有意见,大吵大闹。法官解释说,双方此前同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随后,检方出示证据,其中一份是会议记录,刑侦部门召开法医会议,对孩子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这份证据,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已经出具了法医鉴定报告,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给它作证、说明,难道这个鉴定不能 说明孩子轻伤一级的问题吗?而且她提出,自己开庭前并没有看过这份证据,她希望案件能够延期审理。
李征琴情绪激动,不听审判长的解释。审判长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着要咨询专家,导致庭审无法继续。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5分钟。一直到当天上午11点钟,才恢复开庭。
审判长宣布,在休庭期间,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第一,关于李征琴此前在庭审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证据问题,这份材料公安机关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电话通知李征琴的辩护人到法院查阅,不存在“证据突袭”的说法;第二,在上午庭审中,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 闹,被法庭依法训诫,在休庭期间,她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制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5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第2项规 定,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由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随后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当庭被带上手铐的李征琴,情绪激动到无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当天下午,案件继续审理,此时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静了很多。
听到孩子的话,她偷偷擦拭眼泪
在这两天的庭审中,小虎的亲生父母也请了一位律师,作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诉机关出示完证据后,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视频证据,是小虎想跟养母说的话。由于视频涉及到孩子的个人隐私,审判长没有允许当庭播放,但是让他把视频里小虎说的话,当庭转述。
以下是代理律师转述内容:
“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妈妈,我知道错了,我再也不说谎了,我不会再惹你生气了,我一定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长大后好好孝敬你。
妈妈,暑假已经过了一半时间了,我的暑假作业还没有做,我不会做,又没有人教我,我该怎么办呀?
爸爸,我好想你,说好放暑假带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么时间才能去呀?”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听代理人转述小虎的话时,李征琴低着头,手撑在脑袋上,时不时用纸巾擦拭眼睛。
后来她说,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亲生女儿,在北京读书。他们之前说好暑假去北京玩,没想到事情变成这样。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着回忆往事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张照片,她说,这些绝大多数都是收养小虎之后,她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张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诉法官,那是孩子6岁之前唯一的一张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肤黑黑的。她刚把孩子带来南京时,孩子上幼儿园、幼儿园毕业、读一年级,这些重要的时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换下来的乳牙,她都保存下来并拍了照片。
照片一张张往后翻,孩子也一天天长高长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饭、做鬼脸、学包书、逛动物园、去海边等。甚至李征琴给孩子辅导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迹,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讲述每一张照片背后的故事时,李征琴的语气柔和了许多,说起其中的有几张照片,李征琴还露出一丝微笑。她说,照片中还是能看到孩子灿烂的笑容。 孩子皮肤特殊,他们不怪李征琴
2015年9月29日下午,庭审至5点多钟时,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是2015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案件予以调解的请求书。据了解,这份证据他开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这份请求书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给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对孩子照顾得很周到。她说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不要为难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还向公安机关说明,孩子的皮肤和其他人不太一样,轻轻一碰就会出现红印子,过几天这些红印就会完全消失,并不会感到疼痛。因此她说,她并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够回到原来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为教育孩子不当而受到刑事处罚,他们夫妻二人会觉得对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机关同意他们的请求。
据了解,在这份申请书之后,小虎的生母还向浦口检方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和刑事和解书,同样提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责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规定,应该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因此律师认为,案件应该撤销。 继续审理此案,律师称逮捕不影响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点多钟,庭审的质证阶段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并于第二天上午9点继续开庭审理。此前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她进行取保候审,并由她的丈夫作为担保人。但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当庭给出答复。昨天庭审结束后,李征琴被带往看守所。
对于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逮捕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李征琴要求延长答辩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做出过约定,必须把证据提前5天交给对方,而他们9月27日下午才拿到这份证据。鉴定问题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专家的意见都是 不一致的,非专业人士需要咨询相关的专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审理,是合理的。
不过,对于他的意见,法官已经在宣读逮捕李征琴前进行了解释。至于逮捕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表示并不会有影响。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进展
答: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检方指控称,“虐童案”的当事女主角、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

南京虐童事件后续小孩去哪了
答:复课上学。从主审法官处获悉,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养母李征琴正在服刑,被虐男童已经复课上学,处于正常生活状态。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经过
答:根据前期大量调查取证,2015年4月5日凌晨1点,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经过警方协调,男童施某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2015年4月6日12点,桂师傅夫妇带小孩来到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

La Solitudine——南京虐童案后续
答:中午看《今日说法》,说的是南京虐童案那个案子。养子不做作业,养母拿扫帚打了一顿。孩子去学校上学被老师发现身上有伤,就给孩子身上的伤拍照放上网。不想引起了轩然大波。养母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半年有期徒刑。养母不服一...

3·31南京虐童案的介绍
答: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

南京虐童幼师掌掴至少5名幼儿后有何反响?
答:针对南京玄武区幼托机构虐童案,5月8日中午,南京玄武警方通报称,涉事的爱家暮童服务中心幼师俞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据警方通报,经初步查明,涉事的爱家暮童服务中心幼师俞某某自今年4月以来,在...

养母该被批捕吗
答:南京虐童案:养母该被批捕吗 虐童案解决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等为标准,而不是片面强调“严打”。司法层面的应对,也不应从拒不处理滑到“严打”极端上。“南京养母虐童”案有了新进展。在行凶者李某被刑拘后,4月16日...

南京一幼托机构发生疑似虐童情况警方立案没有?
答:南京玄武警方通报“幼托机构虐童案”后续:涉事教师涉虐待罪被依法拘留。来源: 玄武公安 此前报道掌掴、拖甩幼儿!南京一幼托机构发生疑似虐童情况,警方立案 7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向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节目反映,自己...

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检察机关怎么做
答:检察机关主要是在这一案件中起到审查起诉的作用。具体作用参见“南京爱德美幼儿园教师虐童案”。在该案件中,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近日移送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1月6日,栖霞区检察院从网络获知该...

3·31南京虐童案的社会反思
答:从这个角度来说,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在我看来,要反思当前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并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改进与完善,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收养行为发生之前;二是在对未成年人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