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8
安庆市审计局的机构信息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四)加强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管理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联系特约审计员。(二)人事教育科承担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负责机关工会、妇联、老干部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及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考核和表彰工作。(三)综合法规科承担审计工作规划编制和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工作;办理省厅转授权和市属审计项目向县(市)、区审计机关授权工作;承担有关审计制度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审计通联工作;负责审计公示和审计统计工作;参与年度审计工作考核,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四)财政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五)社会保障和金融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国有控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六)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工作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育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七)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组织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对市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外资运用和文化、卫生审计科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国(境)外企业的审计;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一)审计信息管理科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化规划和管理;负责市局计算机审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网站管理;协助开展计算机审计培训;组织实施计算机审计科研工作;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机关党总支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宣传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四)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皖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皖就业有关工作;承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五)人力资源市场处(人才开发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承担省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中央驻皖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皖工作和回国专家来皖定居工作政策;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十)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十二)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十四)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十五)医疗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六)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二十)劳动监察执法局。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二)划入原省人事厅承担的省政府任免具体工作职责。(三)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一)综合处。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省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等有关管理工作;承办以省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具体事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机关综合文字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二)考试录用处。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有关管理工作;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有关工作;承担省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三)考核奖励处。综合管理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承担全省科技副县长选拔和任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和省政府名义奖励的单位和人选,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表彰事宜。(四)培训与监督处。承担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工作;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外国专家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原省人事厅外国专家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有关职责。(三)增加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有关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四)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外国专家局设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一)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引进国外智力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外国专家来皖工作有关管理事务和有突出贡献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组织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承担综合文字、宣传和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有关外事工作。(二)外国专家工作处。承担外国专家有关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经济技术管理领域聘请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拟订外国专家项目聘请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相关引智成果奖励和推广工作。(三)出国培训管理处。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相关办法;拟订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承担培训项目及有关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我省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管理工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    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
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
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计划、科技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  价格  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
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89年5月发布)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1989年10月发布)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
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
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  民政  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
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
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
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府审批、林
业部门备案 林业、
 乡镇政府 2、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
 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
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
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
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
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
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
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的备案 劳动保障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
月发布)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
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
5年1月发布)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
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
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
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
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
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0月
发布)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
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    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
皖政[1998]36号)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备案  卫生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
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
见(政办[199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
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
[1998]33号)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
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
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
劳护字[88]第 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
产品的批准  公安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氨酸钾的审
批  公安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
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
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
劳务型企业审批  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
施工任务审批  建设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
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
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
[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
知(皖政办[1989]43号)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
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
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
[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
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
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
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
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
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
[1991]77号)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
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  经贸  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  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
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
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  体改  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
制企业的审批、备案  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同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  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
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
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
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
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
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
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
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
[1992]第367号)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
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
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
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皖政[1995]39号)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
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
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
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
[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  建设  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
审批  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  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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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
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
[1999]31号)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以及以及经费预算形式
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答: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业经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1987年8月24日皖政〔1987〕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增...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
答: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二)。三、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三)。 附件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
答: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一)《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二)《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三)《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一)《湖北省农业机械...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
答: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三、对现行有效的105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5件规章目录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3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
答: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
答:一、废止26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三)《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 ...
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