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7
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独立建设或者与其他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利用空闲土地、闲置建筑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区域。

  自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兼营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遵循科学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权的招标、拍卖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资源节约利用和停车需求调控相适应的要求。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空闲土地、闲置建筑,土地管理者、使用者或者建筑物产权人在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设置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未设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地,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市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与业主协商共同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建筑物业主或者市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配建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设计规范。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机动车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征得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与非城市管理地区的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执法区域负责各自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动员市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创建文明城市。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八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和投诉认真调查处理。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十条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场所和周边一定范围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内容,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排洪渠、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维护由环卫专业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居民应当按规定交纳清扫保洁费用。
  (二)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机场、车站、风景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店铺、个体摊档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用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已经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已实施储备尚未出让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区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 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七)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调整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九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继续行使。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属地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执法标识,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2019年《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答: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城管执法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答: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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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本溪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答:各区及街道办事处、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抓好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管监察支队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列公安巡警序列,城管监察业务接受城管办领导,以城管监察为主进行综合执法。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

怎么投诉城管最有效,投诉方式有哪些
答: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 参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城管扣押物品的规定
答:城管的主要职责与权利是什么?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2015修改)
答: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