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7
城管对门头广告牌规定

法律分析:(一)门头招牌设置:
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5米,同时其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化处理。
(三)悬挂于空中的广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之上不低于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于2.5米,不得将广告牌置于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于隔离栏上的广告牌,其高度不得超过隔离栏的上沿;
(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标语牌必须在人行道的外侧,指示牌、灯箱不得超过慢车道外侧,无慢车道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内侧;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
(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
(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
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
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三)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志,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书写、制作蒙汉两种文字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相同。第六条 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蒙古文字竖笔的宽度应为汉字规格宽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二)蒙古文字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
  (三)蒙汉两种文字所占面积相等,规格比例应当为一比一。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保持翻译准确、字迹完整、清晰。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制作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制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社会市面用文时,应当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和设计效果图。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市面用文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制作。对于已经制作好的社会市面用文,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准予使用。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复核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聘请精通蒙汉两种文字的人员担任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员。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市面用文未使用蒙古文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用字、书写、制作、挂放不规范,或者未按照规定字号、规格和要求书写、刻字、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或者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翻译不准确、字迹不完整、不清晰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作、使用蒙汉社会市面用文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牌匾、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发改、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专项规划批准程序进行。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总量、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四)实施规划的总体管理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各类写字楼、公寓窗户设置的;

  (六)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风貌的。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门头需要城管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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